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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2-051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2年8月14日、8月21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及增加临时提案暨本次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2年8月30日(星期四)上午九点。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研发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施卫东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107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7%。

      公司董事长施卫东先生主持会议,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及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0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2012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0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制定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0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安徽施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实施日用玻璃深加工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0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家军先生、何晓女士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2-052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并签定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目前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 年3 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8.8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3,36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596.9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58,763.09万元,超过募投项目计划投资额26,512万元的部分为32,251.09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 年4月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已出具了天职皖QJ【2011】147号《验资报告》。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110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1年4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 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西路支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相关协议,具体如下:

      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001737508053005277,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玻璃器皿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已在徽商银行蚌埠分行淮上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82501021000356628,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3.5万吨高档玻璃器皿生产线项目” 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50110182600026117,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西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51903418410202,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次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变更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2012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部分存放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拟将原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西路支行用于公司超募资金项目专户中的2000万元,转存于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350110182600026117,截止2012年8月29日专户余额为31,434,491.77元(不含定期存款伍仟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于近日与平安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量,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出具了《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调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

      二、协议相关条款

      1、公司与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圣能、江成祺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上述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上述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上述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7、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