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8 股票名称:*ST珠峰 编号:临2012-24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8月24日以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8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以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同意,批准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同日公告。
本议案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调整2012年度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的议案》
会议同意,批准公司对《2012年度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做出部分调整,涉及的产品产量调整情况如下:
(1)调整锌锭产量:原计划生产38000吨,调整计划生产锌锭28,460吨,
(2)调整硫酸产量:原计划生产73000吨,调整计划生产硫酸 55,800吨。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调整2012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会议同意,批准公司对2012年度财务预算的调整方案。
本议案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审议2012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方式另行通知。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38 股票名称: *ST珠峰 编号:临2012-25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8月24日以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8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以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关于审议2012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调整2012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会议同意,批准公司对2012年度财务预算的调整方案。
本议案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38 股票名称:*ST珠峰 编号:临2012-26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筹划与本公司有关的重大事项,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经申请,本公司股票于2012年6月19日起停牌。
2012年6月27日,本公司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时披露《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司正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现金收购资产事项,该收购事项有可能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申请,本公司股票于2012年6月27日起连续停牌。
自停牌以来,重组相关各方和中介机构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和论证工作,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文件还在补充、完善中,同时,关于与本次重组有关的海成集团与上海外贸的诉讼纠纷,双方正在就调解协议积极协商。
在停牌期间,公司将尽快完成各项相关工作,并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31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西藏证监局《关于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事项进行自查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章程第七十八条将“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增加为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2、明确界定第八章第二节“利润分配”内容,包括第一百七十九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3、对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进行修订,
原规定为: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股利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公司财务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修订为: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公司财务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就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补以下条款: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红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有关调整分红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分红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八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在前次发行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5、由于本次修订导致的序号变动,均做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