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2年8月7日17:00结束,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8%,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2年8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现根据议案内容,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8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48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8月28日下发了《关于核准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12]1161号),同意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通过《关于修改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修改《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章“基金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和“(六)投资限制”中的部分内容。
具体拟修改内容如下:
1、原表述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10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
现修改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
2、原表述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80%-10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现修改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四、备查文件
1、《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附件一:《关于修改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2、《关于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12]1161号)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