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12-033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精密空调项目的议案》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2012年7月1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公司精密空调项目的募集资金。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信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下称“专户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00020329200399952,截至2012年8月2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精密空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剑军、曾劲松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和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其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