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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2-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5 证券简称:豪迈科技 公告编号:2012-034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9月3日(周一)上午10:00

      2. 会议地点:山东高密密水科技工业园豪迈路1号 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恭运先生

      6.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16,111,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巨型子午线轮胎硫化机项目暂缓实施的议案》

      同意116,1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本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刊登于2012年8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巨型子午线轮胎硫化机项目暂缓实施的公告》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房立棠、郭芳晋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