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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和
    开通网络投票方式的补充通知
  •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2年半年度分配增加现金分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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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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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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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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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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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32版:信息披露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和
    开通网络投票方式的补充通知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2年半年度分配增加现金分红的公告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参与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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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9-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93 证券简称:双成药业 公告编号:2012-005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 874号文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0,380,280.8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49,619,719.1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2年8月3日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中审亚太验字[2012]010528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1、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9210188000321969,截止2012年08月28日,该专户余额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合计为34,962.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现有厂房技改及新厂房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5,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8月10日;其中期限12个月的 10,000.00万元;期限为6个月的3,000.00万元;期限为3个月的2,000.00万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下属的深圳发展银行海口海甸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013565316701,截止2012年8月28日,该专户余额和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合计为2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0,0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8月10日;其中期限 12 个月的10,000.00万元;期限为6个月的10,000.00万元。公司承诺上述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上述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桑继春、程从云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和公司的查询授权书。

      五、上述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上述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述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向公司、上述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海通证券及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海通证券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