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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2-09-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12-030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0,94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2%。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2年9月9日(星期日),因该日为非交易日,故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9月10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319号”文核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8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18.00元/股,其中网下配售数量为456万股,网上发行1,824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9,120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网下配售的456万股股票已于2011年12月9日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网下配售股票自网上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三个月方可上市流通的规定。截止申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9,120万股,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6,8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阮伟兴、翁文武、张洵、凌永华、程小燕、陈涛、吕拥升、李春晖、潘永、朱仁标、应维湖、高超、吕挺、廉卫东、朱晓阳、施佩安16名自然人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均承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吕强、张洵、吕振福、欧阳波、朱仁标、应维湖、吕丽珍、凌永华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承诺。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上市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2年9月10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总数为10,94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6名自然人股东。

    4、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限售股持有人名称持有限售股股份数量(股)本次可解除限售股股份数量(股)备注
    1凌永华463,752463,752注1
    2应维湖114,228114,228注1
    3阮伟兴6,840,0006,840,000 
    4翁文武684,000684,000 
    5廉卫东114,228114,228 
    6吕挺114,228114,228 
    7施佩安114,228114,228 
    8张洵684,000684,000注1
    9潘永225,720225,720 
    10程小燕342,000342,000 
    11高超114,228114,228 
    12朱晓阳114,228114,228 
    13李春晖225,720225,720 
    14吕拥升225,720225,720 
    15陈涛342,000342,000 
    16朱仁标225,720225,720注1
    合计----10,944,00010,944,000 

    注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洵先生、应维湖先生、朱仁标先生、凌永华先生,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数量及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海通证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