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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9-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327 证券简称:中颖电子 公告编号:2012-018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9月5日上午10:00;

      (2) 网络投票时间: 2012年9月4日15:00—2012 年9月5日15:00,

      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9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9月4日下午15:00 至2012年9月5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1号金庭庄园酒店彩虹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傅启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已于2012年8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6,120,6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9%,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6,027,0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31%。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会议。

      3、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孙亦涛、郭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8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同意96,120,601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和完善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变更工商登记资料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8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同意96,120,601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8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同意96,120,601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孙亦涛律师、郭怡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5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贵司已于2012年8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2年9月5日上午10点在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1号金庭庄园彩虹厅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2年9月4日15时至2012年9月5日15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6,027,0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3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所反映的投票股东身份进行了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3、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96,120,60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和完善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变更工商登记资料的议案》;

      同意96,120,60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6,120,60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相关监票、验票、计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O一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