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201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2-L42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2012年9月2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12年9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7人,实出席董事7人,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控股公司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将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借款期限不长于5年,借款利率为不高于实际放款日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30%。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将以其所持有的成都锦尚中心项目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本公司将为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借款全额提供保证担保。
金融机构以最终与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的合作银行等机构为准。
上述交易的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刊登于本公告日的2012-L43号公告。
本次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于2012年9月24日召开公司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2-L43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控股公司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锦尚”)将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借款期限不长于5年,借款利率为不高于实际放款日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30%。成都锦尚将以其所持有的成都锦尚中心项目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本公司拟为成都锦尚上述借款全额提供保证担保。
公司于2012年9月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上述议案。本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概况
被担保人名称: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4月7日
注册地点:成都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87号
法定代表人:黄秀文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主营业务:商业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凭许可证经营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成都锦尚负责开发建设成都锦尚中心项目,该项目为集商场、办公楼、酒店式公寓、住宅为一体的综合性物业,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总规划建筑面积为252574平方米,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179510平方米。
股东情况:成都锦尚为本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坚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峰公司”)持有其70%股权,冠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昇集团”)持有其29%的股权,欧尚(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尚公司”)持有其1%的股权。
2、本公司间接持有成都锦尚50.54%的股权,成都锦尚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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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财务情况:截止2011年12月31日,成都锦尚总资产55191万元、总负债121万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21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万元,净资产55070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657万元、净利润-657万元。
截止2012年6月30日,成都锦尚总资产81388万元、总负债27174万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7174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万元,净资产54214万元。2012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856万元、净利润-856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的主债权:成都锦尚将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借款,借款期限不长于5年,借款利率为不高于实际放款日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30%。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4、担保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1、成都锦尚申请上述借款,将用于成都锦尚中心项目建设,本公司为成都锦尚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旨在帮助成都锦尚顺利获得借款,从而保障成都锦尚中心项目如期竣工。
2、成都锦尚目前资产负债情况良好,成都锦尚项目未来销售收入足以承担上述借款的还本付息,并且,成都锦尚将以其持有的成都锦尚中心项目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因此,董事会认为,成都锦尚具备相应的债务偿还能力,
3、冠昇集团、黄秀文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冠昇集团、黄秀文将与本公司按其在成都锦尚的实际持股比例或权益比例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主要内容如下:
(1)黄秀文向本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作为本公司为成都锦尚上述借款提供的保证担保的反担保。
(2)冠昇集团将以其持有的成都锦尚29%的股权质押,作为本公司为成都锦尚上述借款提供的保证担保的反担保。
(3)担保期间:自反担保生效之日起,至本公司为成都锦尚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的担保责任解除之日止。
(4)保证限额:反担保人在成都锦尚的持股比例或权益比例,即
① 冠昇集团:因成都锦尚未能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导致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实际偿付的款项的29%,或与冠昇集团在成都锦尚中出资比例相等的其他比例。
② 黄秀文:因成都锦尚未能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导致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实际偿付的款项的19.46%,或与黄秀文在成都锦尚中权益比例相等的其他比例。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成都锦尚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成都锦尚其他主要股东和实际权益享有人按持股比例或权益比例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与公司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符合公平、对等的原则,足以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公司为成都锦尚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发生损失的风险很小,因此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658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99%,逾期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均为0千元。
六、其他
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担保的审议、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2-L4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2012年9月24日上午9:30
4、股权登记日:2012年9月17日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6、出席对象:
(1)截至2012年9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1号机电建材大厦502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刊登于本公告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12-L42号《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2012-L43号《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2年9月21日
2、登记方式:
A.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
B.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C.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D.股东也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8层
四、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周文娟
联系电话:010-68366107
传真:010-88365280
邮编:100044
2、会议费用
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股东权利:
1.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
2.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反对票;
3.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4.对可能纳入议程的临时提案有/无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对关于( )的提案投赞成票;对关于( )的提案投反对票;对关于( )的提案投弃权票;
5.对1-4项未作具体指示的事项,代理人可(不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字或法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人深圳证券帐户卡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个人股东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