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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53 股票简称:中江地产 编号:临2012—18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9月6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钟虹光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名,共持有代表公司313,755,909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43354.08万股)的72.37%;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审议并对所列议案采用记名方式表决,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7、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四)对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该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但董事会未做出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五)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除该股东可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表决结果:同意313,755,9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胡海若律师、温向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