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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与Skybasesolar GmbH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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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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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进展及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0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进展及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河北永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永新”)通知:河北永新已完成了增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增资完成后,河北永新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000万元增加至6000万元。

      同时,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与河北永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行(以下简称“鹿泉中行”)于2012年8月27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河北永新在鹿泉中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399416357,截止 2012 年8月27日,专户余额为8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河北永新“年产1万吨新型高阻隔包装材料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财务收益,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河北永新可以以定期、通知存款等方式对该专户资金进行管理,并保证所管理资金到期后本金及其收益只能回到该专户,保证所管理资金不得存在直接或间接质押情形。河北永新承诺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国元证券和公司。

      二、河北永新、鹿泉中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河北永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河北永新、鹿泉中行和公司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季度对河北永新和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作为河北永新实施“1万吨新型高阻隔包装材料技改项目”的授权人及唯一股东,应当确保河北永新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河北永新和鹿泉中行应当配合公司的调查与查询。

      五、河北永新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震、陈肖汉可以随时到鹿泉中行查询、复印河北永新专户的资料;鹿泉中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鹿泉中行查询河北永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鹿泉中行查询河北永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鹿泉中行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河北永新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鹿泉中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河北永新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鹿泉中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鹿泉中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河北永新、鹿泉中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鹿泉中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河北永新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河北永新、鹿泉中行、国元证券、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2013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