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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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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Skybasesolar GmbH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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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Skybasesolar GmbH签订
    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2012-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2-087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Skybasesolar GmbH签订

      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签订的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公司董事会将按规定及时披露后续的电站实际开发建设进度情况及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后续公告。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日太阳”)于2012年9月7日与Skybasesolar GmbH(以下简称“Skybasesolar”)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二年四个月内在欧洲新兴市场合作开发建设335MW光伏电站项目,其中包括罗马尼亚255MW,波兰80MW。

      二、协议对方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Skybasesolar GmbH

      注册地址:Haferwende 27A, 28357 Bremen Deutschland

      注册资本:50,000欧元

      成立时间:2007年11月

      法定代表人:周云

      公司介绍:Skybasesolar致力于在德国和欧盟进口市场推广和分销光伏产品,该公司也在德国投资太阳能电站项目,并为欧洲的太阳能项目提供投资咨询。Skybasesolar的产品已被用于住宅和商业太阳能项目,其不仅是制造商,也是解决问题的专家:从原材料到太阳能系统的每一个部件,从单个太阳能电池组件到整体发电项目,从每个家庭的屋顶发电系统到为整个地区甚至整个国家建设的发电站。Skybasesolar集团企业关心产业链的各部分的每一个细节,为客户提供最好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其在全球经营的办公场所让Skybasesolar向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从售前到售后,并最大限度地提高客户的满意度。Skybasesolar不仅拥有强大的管理和技术团队,也向全球的投资客户提供前期开发和项目融资咨询服务,项目承建,运营管理服务。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地区

      双方同意本合作框架主要指定的合作地区为欧洲的新兴市场,如:罗马尼亚,波兰等。但不排除双方在其他地区及项目的合作,其他地区及项目的合作,双方可另行约定。

      (二)合作时间

      双方同意本合作框架主要指定的合作时间为二年四个月。在此期间启动的合作项目的周期及结束时间如超出本约定时间也视为合作时间的正常延续。本协议终止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另立合作项目和延长合作时间。

      (三)相关授权及保密约定

      在本协议确定的目标市场区域内,双方给予对方主要战略合作伙伴地位。超日将在项目保护、项目投资、项目承建及零部件供应(包括逆变器,支架等)和货款账期方面给予Skybasesolar最大程度支持。在本协议合作时间内Skybasesolar视超日为合作伙伴,所有相关项目和合作机会优先提供超日参考及决策。

      双方同意在得到对方同意或授权情况下,双方可使用及披露对方相关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既往工程项目名录,LOGO及其他经同意使用的信息和资料。合作双方有责任保护相关商业机密。

      (四)合作目标及范围

      1. 双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在指定区域合作开发建设335MW光伏电站项目。

      2. 在EPC及配套服务上广泛合作,共同打造工程承包,系统服务及电站收益的金融产品开发。

      (五)具体内容及运作机制

      1.市场及项目的细分

      (1)罗马尼亚 :255MW。其中已经完成前期项目准备,在申请相应证照并于今年启动的有55MW,其余为明后年的储备。

      (2)波兰:80MW。正在开发过程中,明年启动。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Skybasesolar的责任和义务:

      (1)确保项目建设投资之前拥有项目的所有权或优先购买权;

      (2)组织完成与EPC、欧洲金融机构及其他供应商、合作伙伴的洽谈及相关合同签署并交予超日备案;

      (3)组织完成与超日的投资及采购洽谈并签署相关合同;

      (4)监制并管理整个项目的建设、并网及再融资,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5)负责或参与项目的再融资及电站建成以后的销售;

      (6)确保项目使用超日组件并维护超日品牌及声誉;

      (7)及时通报超日项目进展并协助超日处理质量及技术服务相关事宜。

      超日太阳的责任和义务:

      (1)进行本协议中合作项目的最终评估和投资决定;

      (2)相关价格,货物融资数量及付款周期双方根据项目具体商定并签订相关贷款合同,销售合同和抵押合同等;

      (3)除上一条外,确保及时提供其他项目建设所需要的组件,并根据运作机制所述现金流的需要提供回款周期支持以进行财务杠杆操作,达到循环投资及建设完成相关项目的目的。相关细节双方根据项目具体商定并签订相关合同;

      (4)确保提供的零部件质量优良并负责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及售后服务;

      (5)确保对合作方的项目保护和按相关协议及时支出合作方佣金或分配利益。

      四、协议对本公司的意义和影响

      本次签订框架协议的合作方Skybasesolar是公司长期以来的重要客户之一,公司与其在德国已成功合作共同建设了几个太阳能电站(该合作项目采用由Skybasesolar开发项目、由超日直接供应组件的模式合作),其中最大的单一电站为5MW,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各自优势和资源,使项目的建设、融资、销售都取得了令双方满意的结果。本次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双方将在欧洲光伏新兴市场进行更深入的合作。公司与Skybasesolar将在包括但不限于罗马尼亚、波兰等新兴市场的电站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资源互补、合作共赢,同时双方也将利用现有平台,努力开发光伏电站项目,寻找潜在市场需求。

      此次公司与Skybasesolar的合作是在欧洲新兴光伏市场的再次提前布局,其将为公司未来的电站业务开拓更广阔的市场,也将进一步保障公司未来的组件销售量,最终将有利于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的提升。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7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2-088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华阳光与公司签订100MW

      太阳能组件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介绍

      2012年9月7日,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签署了《太阳能组件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天华阳光向公司采购太阳能组件的总数量为100兆瓦,总计金额为人民币伍亿肆仟玖佰万元整,此合同系公司于3月21日与天华阳光签署的《合作开发光伏电站项目协议书》下的具体组件供货合同。《合作开发光伏电站项目协议书》约定双方2012年在中国市场共同开发并完成建设150MW光伏项目。(详见公告2012-023《关于签订合作开发光伏电站项目协议书的公告》

      (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简介

      1.公司名称: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0,000万元整

      3.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腾仁路22号3幢308室

      4.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法定代表人:苏维利

      6.经营范围: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太阳能设备、提供售后服务。

      三、合同基本内容

      (一)合同数量及价格

      本合同采购的货物为太阳能组件,采购的总数量为100兆瓦,总计金额为(大写):人民币伍亿肆仟玖佰万元整(小写:549,000,000元)。

      (二)违约责任

      1.因公司违约的,公司按如下方式向天华阳光承担违约责任:

      (A)从迟延交货第一周起每延迟一周,则公司应向天华阳光支付未交付货物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交付货物金额的10%;

      (B)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公司交货义务的履行;

      (C)在25年的质保期内,如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条款约定的标准的,输出功率每缺少一瓦,公司应该按照每瓦1元人民币的标准向天华阳光承担违约责任。

      (D)公司若违反本合同规定,因售卖货物侵犯第三人所有权或知识产权而使天华阳光受到追索的,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能弥补天华阳光因公司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时,公司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因天华阳光违约的,天华阳光按如下方式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A)因天华阳光未按规定时间通知交货地点的,公司的交货日期相应顺延。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天华阳光承担。如天华阳光变更收货地点和交货方式致使公司运输费用增加的,则增加的运输费用由天华阳光承担

      (B)天华阳光如未按规定日期向公司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交付货物金额的10%。

      (C)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能弥补公司因天华阳光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时,天华阳光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确定的合同总价由天华阳光向公司按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

      (A)首付款:即合同总价的16%,计人民币88,000,000元(大写:捌千捌佰万元整),待公司将80MW的组件交货后十日内以6个月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B)余款:即合同总价的84%,计人民币461,000,000元(大写:肆亿陆仟壹佰万元整),由公司将货物交付至天华阳光指定收货人且货物被天华阳光或其指定收货人检验合格后6个月内支付。

      2.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3.公司在天华阳光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向天华阳光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发票。

      四、本次签订合同对公司的意义和影响

      本次天华阳光与公司签订的《太阳能组件采购合同》是基于双方上半年签署的国内150MW《合作开发光伏电站项目协议书》下的具体组件供货合同,公司本次与天华阳光先行启动的100MW合作,代表着天华阳光已成功落实了本年度大部分国内电站项目的开发,代表着公司将能按合作框架协议实现预期的组件销售,代表着双方在国内光伏电站市场的合作正式全面启动。

      其次,本次的100MW国内电站合作及组件供货也对应了公司三季度的整体经营规划,公司将继续坚持自己的电站经营战略,与合作伙伴全面启动新一轮的国内外电站业务合作,这将有利于增加公司组件的销售量,有利于提升公司产品毛利率,有利于实现公司三季度及下半年预期的经营业绩。

      最后,随着近年来传统光伏市场的装机量增速放缓,公司在成功开拓日本、东欧、南美等新兴市场的同时,将通过本次与天华阳光的合作正式全面进军国内光伏电站市场,公司将借此使国内销售比重从去年的约三个百分点提升至今年的约三成。这符合公司本年度的国内外全面布局的战略发展思想,这体现了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十二五”大力发展国内光伏市场的号召,这将使公司有效规避因业务集中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而出现的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这最终将使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