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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51 证券简称:航天机电 公告编号:2012-042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480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925,999,998.86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登记费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1,891,530,346.32元,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2年8月9日全部到位,并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中天运【2012】验字第90033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2012年1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12年2月20日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0,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上海航天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上航控股”或“甲方”)进行增资,募集资金用于实施50MW海外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使用募集资金95,090.95万元投资于全资子公司上海神舟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神舟新能源”或“甲方”)“200MW高效太阳电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执行主体香港上航控股在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开设了账号为8948812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海神舟新能源在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开设了账号为2170052991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关于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与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海荣、马晓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净额以公司公告的《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为准)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