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35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2年9月11日上午九时召开公司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9月11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0,487,8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78%。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汪培毅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卫东律师、曹晓宇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提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沈晓青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的提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由9名董事组成,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宋伯康先生因病逝世后,公司现有董事人数为8人。经董事长宋琳先生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19次临时会审议通过,推选沈晓青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聘用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同意300,487,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施结果以及证监会对上司公司分红的有关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等事项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同意300,487,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卫东律师、曹晓宇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二○一二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