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晓蕾
普惠型金融,指的是一个能有效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在农村,普惠式金融的主要任务是为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小农户、贫困户及贫困地区的人群提供金融服务。最近开始的浙江丽水的农村金融试点是推动普惠性金融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又一里程碑。加强农村金融的“普惠”作用是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也是改革的重点与难点。
经过了近年的农村金融改革,应该说涉农金融的金额总量,涉农金融机构的数量已有了很大改善。农村中经营较好的龙头企业,农民中的经营大户,融资已不很难。“惠”普得不够的,是那些需求金额较少,又没有什么抵押品的小农户以及贫困地区农户。尽管各个金融机构也采取了信用村、信用户、惠农卡、五户联保,公务员担保等各种方式来解决小农户贷款问题,但往往只是昙花一现,规模一大就难免出点问题。本来这些项目就如同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一旦出了麻烦,就正好有借口大幅减少规模,剩下一个架子摆在那里。
核心的问题还是老问题:给小农户发放小额贷款不赚钱。在贷款规模有限、人手有限的情况下,小农户贷款被挤压是不可避免的事。政治任务来了,上级抓得特别紧的时候,应付一下。风头过去后,又会松懈下来。因此,这次丽水试点的农村金融改革,需要建立一些新机制,培养和建立大量的真正提供农村普惠型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推着、拉着、逼着农村金融机构向小农户服务。
因此,村镇银行应成为农业发展的金融服务的主力机构,同时要参与为农村和农民服务的普惠型金融,才能成为真正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村镇银行可以从三个方面参与农村普惠型金融服务。
首先,村镇银行要扶持草根式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目前的农村信用社已大体上脱离了真正的合作机制。据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办法,大部分现有农信社将会组建成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 即使是一部分机构还保留农村信用社的牌子,其股权机制也更多通过引进新的优质股东,优化产权结构,从资格股向投资股转化,失去了合作金融的内核。从日、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农村发展经验看,农村不但需要商业化的金融机构,也需要能扎根于基层的真正的农村金融合作机构。这些机构对服务农户,特别是中小农户有其特有的优势。小农户数量很大,各家情况复杂,很多农户住家距离城镇又远,商业化的农村金融机构的信息采集与运营成本太高。因此,在农信社商业化改革的同时,重构草根的合作金融机构与体系,也应被提到农村金融改革的议事日程上来。这些农民自己组织起来、自己管理的新合作信用社,直接面对小农户,能起到金融服务零售机构的作用。村镇银行包括改制后的农业商业银行等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以给这些农民信用合作社批发存款与贷款。这样就能克服银行信息不足与在村子中运营成本过高的问题。
第二,村镇银行要扶持一些民间的以扶贫、支农为目的的社会投资型的小额贷款机构与社会公益机构。对一些贫困地区、一些农村中的贫困户提供贷款,完全用商业办法是无法解决的。我们应有一批公益性的小额贷款公司专门为这样的群体提供融资服务。这需要在政策上有所创新。笔者的一批学者、企业家朋友正在山西永济与成都大邑推行准公益性的,或者说是不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的社会投资型小额贷款公司的试验。这恐怕是目前全国仅有的完全为小农户提供贷款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客户均为农户,贷款金额少则一两千,最多三万元人民币。企业家参与这一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为了追求利润。我国非常需要有更多这样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普惠型金融服务有效地推动偏远贫困地区发展。
事实上,在各地还有这样的一些机构,他们以小额贷款试点机构、社会组织的名义出现,不以盈利为目的地长期地工作在普惠金融的第一线。这些机构的进一步发展同样存在后续资金不足的问题。这些机构成立时往往由国际组织或地方政府提供一些启动资金,但他们很少能得到这些资助者的持续投资。因为他们不是正规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存款,又缺乏从其他金融机构得到批发贷款的机会,这就极大地限制了他们更广泛地发挥普惠式金融的作用。如果村镇银行能给予后续资金支持,这些开展普惠型金融服务的社会组织就能发挥更大作用。
第三,村镇银行可直接参与普惠型金融服务。现代企业文化都非常重视社会责任意识的建设。村镇银行可把对小农户贷款作为金融企业的一部分社会责任。在泰国、印度等国就有这样的规定,金融机构要把一定比例贷款贷给农户。各地村镇银行也可规定一定比例的小农户贷款。当然对这样的贷款比例的执行和操作,要认真调研,使之控制在村镇银行所能承受的范围。
(作者系银河证券首席总裁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