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2-021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1月1日上午9:00正
会议召开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一楼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普通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有条件解聘大信梁学濂(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2年度境外审计机构;
2、批准及确认供货与安装合同、其条款及条件、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其执行;(详情见本公司2012年8月29日披露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龙昊公司之关联交易公告》);
3、批准、确认及追认任何一位董事(其中包括)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或授权其他人士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授权董事作出彼等酌情认为实行及实施供货及安装合同所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或授权其它人士作出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以及按彼等可能酌情认为适合并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豁免遵守供货及安装合同任何条款或就任何条款作出及同意其非重大的修改,及上述一切董事行为。
(二)特别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编制财务报表相关条款的提案;
原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的财务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还应当按国际或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如按两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有重要出入,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加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前述两种财务报表中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
现修改为: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
原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同时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
现修改为: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
2、审议及批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提案。
原二百一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给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现修改为: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在公司盈利,且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变更
如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会议出席对象
1、凡持有本公司A股,并于2012年9月28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凭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及(如适用)委托书及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于2012年10月11日上午8:0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前往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办理参加股东大会登记手续,外地股东也可在2012年10月11日或以前将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传真至本公司的注册地址。
2、凡持有本公司H股,并于2012年9月28日下午16:00收市时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将于2012年9月29日至11月1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手续,以决定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之H股股东名单。持有本公司H股之股东,如欲出席临时股东大会,须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H股股票于2012年9月28日下午16:00前交回本公司之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901-5楼。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四、参会方法
1、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数位人士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不论该人士是否本公司股东),代其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如一名股东委任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其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其表决权。股东代理人毋须为股东。
2、股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委托股东代理人(即使用随附的股东代理人委托书)。股东代理人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的授权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的授权人签署,则委托人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需要经过公证。股东代理人委托书,连同经过公证的授权书副本或其它授权文件最迟须在临时股东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901-5室,或交回本公司,地址为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方为有效。
3、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于2012年10月11日或以前将拟出席大会的回条填妥及签署后送达本公司。回条可以专人递送、来函或传真等方式送达。
4、本公司股东填妥及交回股东代理人委托书后,仍可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5、股东或其代理人须于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时出示彼等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委任股东代理人出席,则股东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五、其他事项
1、临时股东大会会期预计不超过一天,往返及住宿费用由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2、本公司注册地址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
邮编:471009
电话:0379-63908588
传真:0379- 63251984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所提议案具体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H股股东通函。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12日
回 条
致: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我们(注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 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______股,(股东帐号__________)/H股(注二)_________股之注册持有人,兹通告贵公司本人/我们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贵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贵公司一楼会议室举行之本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_________________
日期:二零一二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书写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阁下名下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三)此回条在填妥及签署后须于2012年10月11日或以前送达本公司方为有效,本公司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工区唐宫中路9号。此回条可亲身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送、电报或图文传真方式交回,传真号码为86-379-63251984。邮政编码为471009。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适用之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本人/我们(注一)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持有贵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共___________________股(股东帐号______________)/H股共___________股(注二),现委任(注三)大会主席或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本人(我们)之代理人出席于2012年11月1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一楼会议室举行之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下列指示以本人(我们)之名义代表本人(我们)就以下决议案投票。如无指示则由本人(我们)之代理人自行酌情投票(见附表)。
签署(注五):________
日期:二零一二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填上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阁下名下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如未填上股数,则以阁下在股东名册内所登记之全部股数为准。
(三)如欲委托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理人,请将"大会主席"之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所拟委托股东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托一位或多位股东代理人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四)注意:如欲投票赞成任何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五)本委任书必须由阁下或阁下用书面正式委任之授权人亲笔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代表委任表格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六)本委任书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机关)签署证明之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副本,最迟须于年会指定举行开始前24小时前到达本公司的注册地址方为有效。
(七)本委托书之每项更认均须有签署人加签认可。
(八)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此次股东大会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须经签署或加盖法人印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签发日期。
附表:
议 案 | 赞成(注四) | 反对(注四) |
一、普通决议案 | ||
1、审议及批准有条件解聘大信梁学濂(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2年度境外审计机构 | ||
2、批准及确认供货与安装合同、其条款及条件、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其执行情况; | ||
3、批准、确认及追认任何一位董事(其中包括)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或授权其他人士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授权董事作出彼等酌情认为实行及实施供货及安装合同所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或授权其它人士作出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以及按彼等可能酌情认为适合并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豁免遵守供货及安装合同任何条款或就任何条款作出及同意其非重大的修改,及上述一切董事行为。 | ||
二、特别决议案 | ||
1、审议及批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编制财务报表相关条款的提案; | ||
2、审议及批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提案。 |
日期:二零一二年 月 日
签署(注五):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