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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湘邮科技 证券代码:600476 公告编号:临2012-009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9月14日上午11:00在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78,010,38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8.43%。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阎洪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高管人员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张超文律师列席会议。会议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授权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赞成78,010,3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将原:“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改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管理层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时机、条件和比例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二)董事会需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现金流量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四)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决策、披露程序应进行有效监督。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有盈利的情况下,每三年以现金分配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修改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机制: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

      (四)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在有盈利的情况下,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实施现金股利分配后,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六)如果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七)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2、《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78,010,3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时授权公司经理层协商审计费用并分别签订协议。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张超文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