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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2-09-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2-054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4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3%。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2年9月20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青集团”)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69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700万股,并于2011年9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11,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48,000,0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48,000,000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为11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何启强、麦正辉共同承诺:自长青集团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也不向长青集团回售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

    2、股东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承诺:自长青集团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也不向长青集团回售本公司所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

    3、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张蓐意承诺:自长青集团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也不向长青集团回售本人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

    4、作为公司董事、高管的股东何启强、麦正辉、张蓐意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长青集团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

    5、除上述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承诺外,作为公司董事、高管的股东何启强、麦正辉、张蓐意在《上市公司董事声明与承诺》还承诺: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本公司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6、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以上承诺。

    7、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上市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2年9月20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总数为4,4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人。

    4、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股)
    1张蓐意4,440,0004,440,000
    合 计4,440,0004,440,000

    注:现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蓐意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可转让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做出的限售承诺;

    2、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

    3、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保荐机构对长青集团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 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3、 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