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铝业 公告编码:2012-033
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9月17日上午9:30分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吉林省辽源市西宁大路友谊工业园区)三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4、召集人: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铝业”或“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7人,代表股份91,189,274
股,占公司总股份187,200,000股的48.71%,其中股东本人亲自出席16人,股份79,802,874股;股东委托代理出席1人,股份11,386,400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2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1,189,27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董事会签字确认的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