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2年9月1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银华上证50等权ETF |
场内基金简称 | 50等权 |
基金主代码 | 510430 |
基金运作方式 | 交易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2年8月23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申购起始日 | 2012年9月24日 |
赎回起始日 | 2012年9月24日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时间为开放日的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份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目前,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如下: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2年9月24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网站进行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披露,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而不予成交。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网点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四)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2012年7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五)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请参见本公司于2012年9月19日披露的《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