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编号:临2012-06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9月1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2年9月3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任沁新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一致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议案》。
同意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具体内容详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本次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因此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款的议案》。
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款,具体内容详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款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9)。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编号:临2012-07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1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2年9月3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学学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一致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议案》。
同意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具体内容详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8)。
公司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也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投资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本次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因此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款的议案》。
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款,具体内容详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款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9)。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款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2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编号:临2012-08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地点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为: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概述
公司拟将“高端电液智能控制装备制造项目”从原定实施地点(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77号)变更至洛阳市伊洛工业园区,并将“高端电液智能控制装备制造项目”、“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化项目”、“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化项目”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地进行重新布局如下:
1、洛阳市伊滨区兴隆街以东、振兴街以西、石林路以南、希望路以北之地块用于建设“高端电液智能控制装备制造项目”;
2、洛阳市伊滨区振兴街以东、伊洛大道以西、石林路以南、希望路以北之地块用于建设“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化项目”;
3、洛阳市伊滨区兴隆街以东、振兴街以西、希望路以南、李马路以北之地块用于建设“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化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近期,公司与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项目土地使用协议;该宗土地位于洛阳市伊洛工业园区内,规划面积为202,233.20 m2(其中建设用地为142,742.79 m2),毗邻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化项目”、“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化项目”的项目用地,且上述三块项目用地在地理位置上构成了一个完整地块。
为充分发挥公司各种生产资源的规模效应、降低管理成本,公司拟将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集中建设。鉴于原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工业布局已不能符合新的土地情况,为了进一步合理规划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工业布局,并充分利用上述项目用地,公司拟对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重新规划。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
1、公司仅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对项目实施进度影响不大。
2、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及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各种生产资源的规模效应、降低管理成本,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有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更便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及合理布局,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也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投资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意见
1、中信重工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中信重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2、中信重工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中信重工按照上述计划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编号:临2012-09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款的议案》。
为了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等款项,并于每月结束后的次月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
一、操作流程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公司财务制度,公司拟定了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及相关设备采购情况,由公司技改装备部、财务部负责确认可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
2、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时,技改装备部填制资金支出审批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按公司资金支出审批程序,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资金支出审批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并建立台账;
3、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经技改装备部、战略与计划部、财务部、主管公司副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逐级进行审批;
4、经公司董事长及保荐代表人书面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应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建设款的次月15日前将本月支付募投项目建设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总计金额等额的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到公司其他账户。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等款项时,将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提供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公司现金流,符合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有利于提高整体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内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款的事项。
四、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意见
1、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款,并于每月结束后的次月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其他账户。公司为此已拟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建设款有利于加快消化应收票据,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3、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取得了独立董事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建设款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款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