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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2-025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9月20日(星期四)上午10:00。

      (2)会议召开地点: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红阳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191,017,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3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的议案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

      2、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91,017,200股,其中同意票191,01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此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股东回报规划》。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91,017,200股,其中同意票191,01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王永康律师、蓝晓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