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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基金修法将加大对持有人保护力度
    2012-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只要银行理财产品不保收益,其实质就是公募基金。

      ·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的界限,对保护基金持有人而言非常重要。

      ⊙记者 颜剑 ○编辑 李剑锋

      

      伴随基金市场不断发展,持有人利益保护成为各界关注的话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灵昨日在上海表示,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加大对基金持有人的保护力度。

      

      理财产品实质是公募基金

      在当日举行的“2012中欧-华安锐智沙龙”上,吴晓灵指出,只要银行理财产品不保收益,其实质就是公募基金。

      在吴晓灵看来,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迅速,但就实质来说,只要银行不保收益,其就是一份公募基金,“单项产品卖家超过了200份,符合公募要求。”不过,银行不愿意承认这是一种信托关系,认为这只是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

      吴晓灵就此表示:“如果我们不对一个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给予明确界定,就没有风险承担的明确论责,不可能明确风险由谁来承担,这对银行非常不利。”

      过去四年中,吴晓灵一直致力于组织《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对于即将进入二审程序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案)》,吴晓灵表示,基金是未来资本市场非常重要的投资主体,但是基金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缺陷。

      

      公募私募须严格界定

      此次修法中,对于公募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降低持有人大会“门槛”、增加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权、区分公募和私募基金行为等途径实现。

      据吴晓灵介绍,此次基金法修订中降低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门槛,将持有人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三分之一,旨在方便持有人开会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和对一些重要的事情进行商议;其次,增加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权,一是理事会型基金,即理事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负责,二是无限责任型,即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担任无限责任人。

      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在于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行为。其中,公募基金除完善持有人大会相关制度外,还对信息披露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吴晓灵表示,过去几年内地私募基金获得了较快发展。此次修法,将通过明确私募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豁免条件下生存,为其提供作为金融产品的法律地位。

      在吴晓灵看来,由于中国内地缺乏“财团法人”的概念,投资基金作为资金集合难以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这使得基金管理人在行使诉讼权时遇到障碍。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了基金的组织形式,实质上赋予了基金“财团法人”的地位。但她同时表示,要让基金管理人真正行使诉讼权,仍需要《民法通则》作相应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