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涪陵电力 股票代码:600452 公告编号: 2012—27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未增加新提案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2年9月24日
(二)召开地点:重庆市涪陵区凯元大酒店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方式
(四)召 集 人: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 持 人:洪涛先生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82,981,467股,占公司总股本160,000,000 股的51.86%。公司4名董事、2名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会议,4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洪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计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原董事唐斌先生、马郭亮先生已辞去董事职务,张毅先生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根据工作需要,公司需增补董事三名。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不再聘任张毅先生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同意选举杨玉文先生、余兵先生和秦顺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为止。
本议案选举的董事在二名以上,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48,944,401 股(其中:杨玉文82,981,467股,余兵82,981,467股,秦顺东82,981,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累积可投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 股。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刘永洲先生因个人原因,已辞去担任的公司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职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需增补监事一名。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选举王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至本届监事会期满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82,981,4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 股。
三、《关于压缩产权级次方案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解决投资链条较长、参股投资较多、投资效益和资本集中度不高等问题,进一步提高集团化运作效率和加强集约化管理,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现有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并压缩产权级次。具体方案如下:
(一)以评估价为基准收购深圳力合所持重庆市光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华科技”)的股权,将光华科技变更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对光华科技所持重庆市耀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耀涪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将耀涪公司变更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对光华科技及耀涪公司合计持有的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15%股权进行收购,将该股权变更为本公司直接持有;
(四)对重庆市涪陵区众高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注销;
(五)在完成上述(一)至(四)项工作后,对光华科技进行工商登记注销;
(六)在耀涪公司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后,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对耀涪公司所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水江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江公司”)以及水江公司参股的重庆市新嘉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将以上股权变更为本公司直接持有;
(七)转让所持重庆市涪陵区银科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按以上方案办理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82,981,4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 股。
四、《关于签订<趸购电合同>的关联交易议案》
公司与关联方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局签订《趸购电合同》,公司作为售电人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电价,与购电人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局定期结算电费,售电价格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协议有效期至2012年12月24日,预计售电金额为8,500万元。在协议有效期内,电价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51,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 股。与此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重庆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表决回避。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殷勇、王应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