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12-53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9月26日在本公司会议室采取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04,474,63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5.87%。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通过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4万吨/年酒精法环氧乙烷项目技改投资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8月9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4万吨/年酒精法环氧乙烷项目技改投资的公告 》。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国信证券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永安药业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技改投资。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8月9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独立董事关于4万吨/年酒精法环氧乙烷项目技改投资的议案独立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技改投资事项的核查意见 》。
表决结果:同意104,474,63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漆贤高、方伟律师现场见证。律师事务所暨律师认为:永安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永安药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