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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公司有望获准设子公司
    2012-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记者 郭玉志 孙霖 ○编辑 龚维松

      

      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未来有望获准设立子公司。昨日,证监会就草拟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明确了子公司界定、规定了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申请材料、完善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加强子公司的管控以及子公司日常监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暂行规定》指出,基金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合作伙伴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对其合作伙伴的类型、性质、主营业务等均不做限制。

      

      明确子公司界定及申请条件

      据悉,考虑到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暂行规定》将子公司定义为“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控股50%以上,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同时,基金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合作伙伴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对其合作伙伴的类型、性质、主营业务等均不做限制,其合作伙伴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境内机构,也可以是境外机构;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民营企业。

      针对子公司与基金公司之间既可以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实际情况,《暂行规定》从隔离制度和业务协同两个方面分别作了制度安排。其中,隔离制度主要包括:一是避免同业竞争,基金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二是建立隔离墙制度,基金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三是规范关联交易,要求基金公司建立与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母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以及基金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与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及时进行详细披露。四是禁止交叉持股,避免母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间相互持股带来的虚增资本等问题。

      而在业务协同方面主要包括:一是基金公司要加强母子公司间的业务协同,建立覆盖母子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体系,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二是允许基金公司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子公司的研究、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有效发挥集团化经营优势,共享资源、节约成本。

      

      完善子公司公司治理

      与此同时,《暂行规定》对于完善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和日常监管与法律责任也做出了相关界定。

      《暂行规定》明确,为了规范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参股子公司或者在子公司兼任职务、领薪行为,提高基金公司透明度,强化公众监督,防范潜在的利益输送,《暂行规定》要求基金公司应当在有关报告中详细说明从业人员参股子公司、在子公司兼任职务或者领薪的情况,并对外公开披露。

      此外,按照“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指导思想,《暂行规定》仅对“子公司设立”一项进行行政审批,对日常运营的监管以报告、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事后追究法律责任为主。

      为提高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质量,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暂行规定》要求强化对子公司人员的管理,明确禁止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以及基金公司利益的活动。为保证监管要求的有效实施,《暂行规定》在区分情节轻重的基础上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措施。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了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规范基金公司子公司的行为,有效隔离业务风险,鼓励基金公司有序开展差异化、专业化的市场竞争,引导基金公司向现代资产管理机构转型,为社会提供更好的财富管理服务,证监会起草了《暂行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欢迎社会各界就《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提出改进建议或者其他意见,共同促进基金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