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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上市公司制定明确分红制度
    2012-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回应现金分红等问题

      ⊙记者 郭玉志 孙霖 ○编辑 龚维松

      

      针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问题,昨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证监会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制定明确的分红回报制度和现金分红政策,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培育市场长期投资理念。

      针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存在重复征税、现金分红税负水平较高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加大协调力度,降低分红成本,比照国际市场做法,积极研究推进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税收制度调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研究修订相关税收政策,降低证券投资税负。

      此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证监会将充分考虑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行业特性,进一步研究完善上市公司分红与再融资挂钩制,强化外部约束机制作用。

      

      五举措完善现金分红

      随着证监会各项举措的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约束机制有所改善,但按照公司自治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将其作为一项常规性监管基础工作,常抓不懈。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研究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完善监管政策措施,增强资本市场服务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功能和作用,不断夯实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分红的基础;二是继续加强引导,加大政策执行力度,鼓励上市公司进一步增强回报股东意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充分考虑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行业特性,进一步研究完善上市公司分红与再融资挂钩制度,强化外部约束机制作用。对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尚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的公司区别对待;三是结合资本市场实际,加大协调力度,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现金分红税收政策;四是鼓励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治理,推动形成公司主动回报投资者的股权文化;五是加大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倡导长期稳健的投资理念。

      

      关注长期未分红公司

      近年来,证监会一直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不断完善分红制度。今年5月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上市公司应在章程中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细化分红决策流程,要求董事会专项论证股东回报事宜,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

      该负责人表示,上述要求贯穿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整个环节链条,对于未分红的公司,要详细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对未分红资金的使用计划作出说明。

      据悉,各证监局针对辖区内连续五年未分配利润均为正数但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2011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对40家长期未分红公司出具了关注函。

      可喜的是,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水平稳步提升,2011年度,境内股市共有1386只股票实际现金分红,占年底2428只股票的57.1%,实际现金分红3900.7亿元,比上年度增加876.7亿元,增幅达29.0%,分红金额占其对应净利润的比例为25.8%,比上年度提高2.7个百分点。

      不仅如此,我国大型蓝筹股息率不但高于新兴市场,而且超过部分成熟市场。2011年,上证50指数股息率为2.73%,同期孟买SENSEX30指数股息率为1.53%,俄罗斯RST指数股息率为2.49%。与成熟市场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股息率为2.60%相比,也高0.13个百分点。沪深300指数的股息率达到2.35%,较美国标普500指数股息率为2.11%高0.24个百分点,较日经225指数股息率为2.27%高0.08个百分点。

      仅2012年中期报显示,沪深两市有100家披露中期现金分红预案,家数比去年同期的54家,增加85.2%。

      与此同时,股东增持和上市公司回购有所增加。数据显示,9月1日至26日,沪深两市共计60多家公司有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数合计3.34亿股,市值达16亿元。其中,宝钢于9月21日首次实施了回购,回购股数数量为1489万股,支付总金额为6908.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媒体报道的创业板将到期的“减持洪峰”,该负责人表示,400多亿只是理论上的概念,实际上不可能有这么多安排,应该正确看待减持,而且减持有着严格的市场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