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公布
⊙记者 孙霖 郭玉志 ○编辑 龚维松
经过一个月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昨日正式公布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试点办法》调整了专户产品投资范围的部分表述、简化了备案程序,将专户产品由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并优化调整了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条款。
《试点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主要修改内容涉及拓宽基金专户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并进一步放松管制,为基金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创造相对宽松和公平的监管环境。而本次正式公布的《试点办法》较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三处主要修改。
一是调整了专户产品投资范围的部分表述。将描述基金公司资管计划投资范围的第九条第一项中的“短期融资券”调整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将第九条第二项中的“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收益权”调整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券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是简化了备案程序,将专户产品由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将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修改为“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是优化调整了部分条款。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拟于近期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基金公司子公司的设立等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证监会删除了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中有关子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同时在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二款中增加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也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内容。
据了解,截至2012年6月底,在73家已经成立的基金公司中,有72家公司取得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其中48家基金公司开展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共管理账户554个,管理总资产1047亿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保证专户理财业务平稳运作,法规修改后,将继续按照“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总体工作要求,不断优化专户理财业务规则,为推动基金公司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证监会也将进一步加强对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加大对各种利益输送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基金公司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促进专户理财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