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股票代码:600596 编号:临2012-27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采用通讯方式举行。应参加会议并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发出表决票9票,截止会议通知确定的2012年9月27日下午17时止,共收到董事有效表决票9票。经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原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连续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若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2、董事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本年度盈利时,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累计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如果董事会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拟不进行现金分红,董事会应当在议案中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可以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6、制订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履行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制订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制订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待等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中小股东的上述交流和沟通应当形成记录。”
二、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该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案将提交公司下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具体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