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吉炭 公告编号:2012-29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9月28日上午在公司多功能会议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光主持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数,代表股份总数量为131,073,3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3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已经过公司第六届第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9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进行了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073,33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议案为特殊议案,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受托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浦发银行申请不超过一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贷款的议案。贷款期限一年,由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073,33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于淑贤、魏炳辉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