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98 证券简称:博实股份 公告编号:2012-002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时间和方式:通知于2012年09月17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
2、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2012年09月28日上午在公司二楼3号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人数为1人:独立董事郝智明先生)。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喜军先生。
5、列席人员: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铁道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两家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
特此公告。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0 月 8 日
证券代码:002698 证券简称:博实股份 公告编号: 2012-003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82号”文核准,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4,1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80元,共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52,4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288.4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191.58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岳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0246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本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的建设项目共有二个,一是石化后处理成套设备扩能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18,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18,000万元;二是石化后处理成套设备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12,7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12,700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2012年9月2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拟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铁道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两家银行(以下合称为“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铁道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23001867151050507430,截止2012年9月27日,该专户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70,222,941.77元。该专户的金额中人民币180,000,000.00元仅用于甲方“石化后处理成套设备扩能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人民币90,184,000.00元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余人民币38,941.77元为利息收入。
对于公司以存单等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等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人。公司存单等不得质押。
2.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65216021515 ,截止2012年9月27日,该专户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27,033,104.17元。该专户的金额中人民币127,000,000.00元仅用于甲方“石化后处理成套设备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人民币100,000,000.00元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余人民币33,104.17元为利息收入。
对于公司以存单等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等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人。公司存单等不得质押。
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1. 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 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 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敏、范茂洋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5.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7、 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 国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 监管协议自公司、国信证券、开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依法注销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 公司、国信证券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