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属子公司涉诉事项的公告(一)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2-048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涉诉事项的公告(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受理情况
近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储物流”,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接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2]惠商初字第0530号)。该院已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无锡皇亿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中储物流列为第三被告。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12月21日,第一被告无锡皇亿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SLDK-H63-2011-CHN003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从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止,贷款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按季结息,并于借款到期日归还全部本金。
同日,双方签署了合同编号为SLDK-H63-2011-CHN0035-01的《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同时,原告、第一被告及北京中储物流签署了合同编号为SLDK-H63-2011-CHN0035的《动产质押监管三方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对第一被告提供的质物,由北京中储物流依监管协议代原告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依据质押合同及监管协议,第一被告提供价值不低于1390万元的质物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作质押担保。
2011年12月21日,第二被告方飞富与原告签署了合同编号为SLDK-H63-2011-CHN0035的《保证合同》,保证范围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原告依约于2011年12月21日将80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第一被告,完成了贷款义务。
现借款已到期,第一被告未及时归还本息,因此原告特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800万元、利息207,791.34元及逾期罚息(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以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57,717元;
3.原告有权以第一被告质押的质物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对上述第1、2项请求优先受偿;
4.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第1、2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北京中储物流在灭失的质物价值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知悉该子公司收到上述应诉通知书后,本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已要求北京中储物流积极应诉,依法争取公司股东权益不受损失。
四、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予以及时披露。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2-049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涉诉事项的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受理情况
近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储物流” ,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接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2]惠商初字第0528号)。该院已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无锡蓥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中储物流列为第四被告。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12月21日,第一被告无锡蓥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SLDK-H63-2011-CHN0029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从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止,贷款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按季结息,并于借款到期日归还全部本金。
同日,双方签署了合同编号为SLDK-H63-2011-CHN0029-01的《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同时,原告、第一被告及北京中储物流签署了合同编号为SLDK-H63-2011-CHN0029的《动产质押监管三方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对第一被告提供的质物,由北京中储物流依监管协议代原告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依据质押合同及监管协议,第一被告提供价值不低于1650万元的质物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作质押担保。
2011年12月21日,第二被告李玲、第三被告李爱月分别与原告签署了合同编号为SLDK-H63-2011-CHN0029的《自然人保证合同》,分别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原告依约于2011年12月21日将95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第一被告,完成了贷款义务。
现借款已到期,第一被告未及时归还本息,因此原告特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950万元、利息232,230.64元及逾期罚息(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以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80,583元;
3.原告有权以第一被告质押的质物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对上述第1、2项请求优先受偿;
4.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分别对上述第1、2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北京中储物流在灭失的质物价值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知悉该子公司收到上述应诉通知书后,本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已要求北京中储物流积极应诉,依法争取公司股东权益不受损失。
四、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予以及时披露。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2-050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涉诉事项的公告(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受理情况
近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储物流” ,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接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2]惠商初字第0525号)。该院已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无锡鸿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中储物流列为第四被告。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12月21日,第一被告无锡鸿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SLDK-H63-2011-CHN0030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从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止,贷款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按季结息,并于借款到期日归还全部本金。
同日,双方签署了合同编号为SLDK-H63-2011-CHN0030的《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同时,原告、第一被告及北京中储物流签署了合同编号为SLDK-H63-2011-CHN0030的《动产质押监管三方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对第一被告提供的质物,由北京中储物流依监管协议代原告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依据质押合同及监管协议,第一被告提供价值不低于1650万元的质物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作质押担保。
2011年12月21日,第二被告何建章、第三被告李绍柏分别与原告签署了合同编号为SLDK-H63-2011-CHN0030的《保证合同》,保证范围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原告依约于2011年12月21日将95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第一被告,完成了贷款义务。
现借款已到期,第一被告未及时归还本息,因此原告特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950万元、利息232,208.34元及逾期罚息(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以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80,583元;
3.原告有权以第一被告质押的质物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对上述第1、2项请求优先受偿;
4.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分别对上述第1、2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北京中储物流在灭失的质物价值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知悉该子公司收到上述应诉通知书后,本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已要求北京中储物流积极应诉,依法争取公司股东权益不受损失。
四、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予以及时披露。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2-051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涉诉事项的公告(四)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受理情况
近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储物流” ,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接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2]惠商初字第0529号)。该院已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无锡川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中储物流列为第四被告。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12月21日,第一被告无锡川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SLDK-H63-2011-CHN0034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从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止,贷款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按季结息,并于借款到期日归还全部本金。
同日,双方签署了合同编号为SLDK-H63-2011-CHN0034-01的《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同时,原告、第一被告及北京中储物流签署了合同编号为SLDK-H63-2011-CHN0034的《动产质押监管三方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对第一被告提供的质物,由北京中储物流依监管协议代原告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依据质押合同及监管协议,第一被告提供价值不低于1390万元的质物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作质押担保。
2011年12月21日,第二被告陈模亮、第三被告陆春风分别与原告签署了合同编号为SLDK-H63-2011-CHN0034的《自然人保证合同》各一份,分别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原告依约于2011年12月21日将80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第一被告,完成了贷款义务。
现借款已到期,第一被告未及时归还本息,因此原告特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800万元、利息195,541.48元及逾期罚息(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以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57,533元;
3.原告有权以第一被告质押的质物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对上述第1、2项请求优先受偿;
4.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分别对上述第1、2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北京中储物流在灭失的质物价值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知悉该子公司收到上述应诉通知书后,本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已要求北京中储物流积极应诉,依法争取公司股东权益不受损失。
四、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予以及时披露。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