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阵弃购应受追责
⊙熊锦秋
据相关公告披露,在洛阳钼业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每股3元的91家询价对象管理的156家配售对象中,有多达12家机构属下的19个配售对象最终放弃了网下认购。
或许,事件起因是在初步询价后,9月20日晚洛阳钼业临时将发行量大幅下调为2亿股、发行价下调为每股3元。由此,即使一些参与初步询价并提供有效报价(不低于每股3元)的询价机构弃购,发行也能获得成功。但笔者认为,弃购并不符合契约精神,询价机构应受追责。
按《洛阳钼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初步询价中提交有效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配售对象可以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如未能参与网下申购、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并将违约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其实,几乎所有IPO发行都有上述类似规定,显然这些规定都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如果初步询价阶段给出有效报价的询价机构可随意不参与累计询价或网下申购,那发行人和承销商将难以正常发行,更或将导致发行定价失败。
而且,询价机构参与初步询价并提供有效报价后再放弃网下申购这种“放鸽子”做法,还可能对网上认购者造成迷惑甚至构成欺骗。初步询价阶段遭网下机构“哄抢”,影响或刺激了网上投资者的申购欲望;然后询价机构再弃购,很容易将网上投资者引入歧途。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发行总量的50%,但当网下中签率为网上中签率的2至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4倍以上时应将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网下机构通过在询价阶段虚假报价造势、可以轻松将“包袱”转移给网上普通投资者。
按证券业协会上月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规定,询价机构弃购三次以下者,协会可对其采取谈话提醒等自律管理措施;三次以上者,则予以通报批评或通过媒体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这些属于行业处罚。而在最新修改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对此并没有对应规定,遂使处罚询价机构的弃购行为难以上升到法规层面。笔者认为,洛阳钼业弃购机构理应按行业规章受到责罚,而鉴于一些弃购行为可能含有欺骗性质、对社会危害较大,应就此抓紧完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从法规层面提出处罚措施。
另外,询价机构在初步询价出高价,在发行价定为每股3元的低价后反而放弃网下申购,也不符合正常的投资逻辑。比如,银河系旗下4只基金,包括银河创新成长基金、银河稳健基金、银河行业优选基金、银河银泰理财分红基金,初步询价报价均为6.50元,合计拟申购数量达4500万股,但在网下申购阶段却弃购。6.50元都愿意买,为何3元反而不愿意买?
对此合理解释或许是,一些询价机构参与初步询价只是为了捧场,既然洛阳钼业大幅下调了发行量,自然就不再需要那么多捧场客了。原来预计首发不超过54200万股A股,网下发行50%、即27100万股,据保荐机构出具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洛阳钼业合理估值区间为每股6.49元至8.48元。笔者初步统计,在初步询价阶段所有询价对象报价在6.5元以上的有57940万股。足见,无论二级市场多么低迷,承销商对于自己预定的价格,基本都能找到捧场机构来认购。
洛阳钼业发行量急降,暴露了新股发行市场的大问题,为此,既需要尽快完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询价机构弃购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同时也要全力完善股市基础性制度,以根治机构为新股发行捧场这个老难题。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