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疏导减持行为
(上接封一)
具体而言,首先,由于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前者存在利用其控制权和信息优势营造利好氛围,以达到高价减持目的的可能。这种“营造”主要体现在调节利润、虚增业绩等。对此,可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如延长限售期等来进行惩罚。
此外,“如大股东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或卷入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其二级市场减持套现也应受到约束。”有资深投资人士建议。否则,中小股东一方面因上市公司利益受损蒙受股价下跌之痛,另一方面还要承受大股东的套现压力,难言公平合理。
强化:建立大宗交易锁定期机制
2008年4月,同样在A股市场持续低迷之际,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要求限售股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禁股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应通过大宗交易转让,以缓解对集中竞价交易价格的冲击。不过,这一缓冲措施的效果被一些限售股股东通过“过桥减持”削弱,实质上仍将股份在短时间内间接倾泻到市场并引发股价大跌。基于此,有市场人士提议,应进一步对大宗交易进行疏导规范,使之真正符合“减缓对二级市场冲击”的制度设计初衷。
对于“过桥”大宗交易的接盘方,其之所以选择在买入股份后立即通过二级市场套现,根本原因在于其从限售股东处获得了大幅低于市价的低廉筹码,即便低价抛售亦有利可图,但这对广大中小股东却难言公平。因此,或可考虑为大宗交易提供锁定期机制,即受让股份被锁定一定时期不得转让,而成交价格较当日市价折让幅度越大,锁定期就越长。如此一来,中小股东在大宗交易信息披露后,将有充足时间应对限售股东的减持行为,亦可规避接盘方“不计成本”抛售而对二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造成的扭曲。此外,锁定期的加入还将增大接盘方持股的时间成本和风险因素,在抑制“短炒”行为的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封堵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进行利益输送的“暗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