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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管齐下 规范疏导减持行为
    2012-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徐锐 赵一蕙 ○编辑 孙放

      从市场热点看股市破题之二

      ⊙记者 徐锐 赵一蕙 ○编辑 孙放

      

      9月27日,30余家创业板公司大股东主动公告延长股份锁定期,极大提振投资者信心,创业板指数此后亦上涨近10%,市场效果及示范意义显著。此前,已有不少限售股东追加承诺,延长锁定期或明确最低减持价,显示其提升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诚意。这一做法值得推广和普及,以改变相当部分限售股东重短期逐利,轻长期回报的心态,平衡其与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

      客观而言,限售股东持股解禁后选择减持套现无可厚非。但关键在于如何促使限售股东,在良好的制度规定框架内规范、合理地实施其减持行为。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相关股东的减持也应受限。

      

      平衡:鼓励由短期逐利变为重长期回报

      上市前极力渲染包装以期高价发行“圈钱”,解禁后无视业绩优劣大举抛售获利。近年来大量市场案例显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在资本运作过程中愈发凸显其“短期逐利性”,而忽视了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也极大挫伤了中小投资者的持股信心。

      有鉴于此,多位业内专家呼吁引入“低于发行价不予大股东减持的条款”,进而从根本上规范、约束大股东的减持行为,改变当前“重融资、轻回报”的畸形状况。多重利益博弈之下,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将不再单纯追求高价发行募资,而减持“门槛”的提高亦可促使大股东全力推动上市公司的良性经营来提高业绩,使其重视长期回报,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目标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平衡。

      事实上,出于对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前景的看好,目前已有个别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实施资产重组时作出过“股价低于×元不减持”的承诺,为上述规定的全面实施提供了良好的示范基础。

      如中航工业对ST航投实施资产重组时,便承诺自重组方案实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且前述36个月期限届满后,中航工业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价格不低于25元/股。

      而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限售股东及高管在持股解禁后快速套现行为,另有行业专家提议,可在减持征税环节施行差别化税率,即持股时间越长,减持所征税率越低,以此鼓励股东和高管在解除限售后长期持股。

      

      约束:股东有“不良记录”应限制减持

      今年8月,深交所出台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8号,其中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6个月内减持量超过5%的,首次减持前须提前2个交易日预告;同时,针对业绩“变脸”、出现亏损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的,其减持也应提前预告。

      “这一规则还可以更趋完善并进行推广。”有研究机构分析师指出。据记者多方收集,对此的相关建议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有不良记录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的减持行为要进行限制,而不仅仅要求提前预告;二是将该规则适用范围由创业板推广至两市所有公司。

      (下转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