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公司
  • 5:市场
  • 6:互动
  • 7:书评
  • 8:一周财经大观
  • 9:股市行情
  • 10:市场数据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9月经营情况
  •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并延期复牌的公告
  •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三季度业绩预亏公告
  •  
    2012年10月13日   按日期查找
    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14版:信息披露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9月经营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并延期复牌的公告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三季度业绩预亏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2-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2-036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0月1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2年9月29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就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会议以8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董事孟宪文先生认为公司新设全资子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可能会对公司企业所得税有负面影响,因此对本议案持反对意见。《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该议案出具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全文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此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议案出具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全文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此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2-03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9月29日通过邮件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12年10月12日上午11:00以现场进行的方式在深圳市福田区捷顺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吴希望先生召集,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希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了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形成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提出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对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安排。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2-038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聘请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京都天华”)为公司审计机构。目前,双方所签署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已履行完毕,同时,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双方平等协商,公司不再续任京都天华为财务审计机构。我公司对京都天华多年来所付出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筛选,公司拟改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 天健 ”)担任公司 2012年度审计机构。

    2010年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排序,天健位列全国内资所第四。天健拥有包括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相关审计业务、证券期货相关的资产评估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批准的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等20多项执业资格;2010年12月7日,天健成为财政部证监会推荐的全国12家从事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天健也是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推荐的全国27家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天健拥有20多年的丰富执业经验和雄厚的专业服务能力。截至2011年9月底,拥有包括省内外A股、B股、H股上市公司、大型国企、外商投资企业等在内的固定客户2000多家,并为200余家企业担任常年会计顾问;拥有上市公司客户189家,按承办上市公司家数排名,位居全国第一。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并提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不再续聘京都天华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改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与其协商审计费用并签订相关协议。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改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拟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2-03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

    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126号文核准,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50元/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募集资金总额435,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共计44,095,652.54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为390,904,347.4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深鹏所验字(2011)第0275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共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三个,分别为“出入口控制及管理系统系列制品产业化工程”、“营销网络扩建工程”、“研发中心建设及新一代智能安防信息系统平台(NISSP)开发项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为178,010,000元,超募资金为212,894,347.46元。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2011年12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捷顺智能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700万元向深圳市捷顺智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2012年9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8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有关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研发中心建设及新一代智能安防信息系统平台(NISSP)开发项目”的建设包括两部分:对公司研发中心原有构架进行调整,建立新的研发中心;实施新一代智能安防信息系统平台(NISSP)的开发。

    计划该项目研发工作将分为四个阶段。公司将采用由内而外的方式进行开发,各阶段工作规划为:

    阶段工作内容时间计划
    第一阶段

    (市场调研及平台搭建阶段)

    市场调研,需求的收集、整理、规划已完成
    基础技术平台的设计与搭建
    第二阶段

    (平台开发阶段)

    数据中心平台(包括数据交换平台、数据仓库)、统一信息门户平台(portal)(包括界面集成、个性化定制功能等)、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包括CAS、SSO、LDAP等)等平台的设计与开发2010.12-2011.6
    第三阶段

    (子系统开发与集成阶段)

    平台子系统设计与开发(包括:卡证中心、结算中心、管理中心、报表管理中心、权限管理、密钥管理、自助服务等子系统)2011.7-2012.2
    硬件方案设计及平台的移植2012.3-2012.5
    应用子系统集成(集成现有捷顺车场、消费等应用子系统)2012.6-2012.8
    第四阶段

    (系统整合阶段)

    在上述的基础平台上实现相应的行业应用子系统或其他安防行业设备系统的嵌入整合和数据交换、共享,如校园、企业、集团、政府部门等领域特有的子系统模块,以及视频监控、防盗报警、楼宇对讲及客户自有的信息软件系统等等2012.9

    目前,该项目实现了视频、门禁、车场、报警、考勤、巡更等各类智能安防系统的集成,实现了这些系统及其设备的互联、互通、和互动,达到项目预期的设计目标,已经在国内部分城市进行推广试点。但随着国内国际市场对智慧社区、智慧大厦以及智慧城市的建设需求近年来的迅猛发展,公司决定在现有智能安防平台软件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技术和应用范畴提升,特别是针对项目的市场化、产业化过程中,进行配套的升级改造,在通用平台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行业和目标客户群,推出符合行业特性、满足用户个性需求的行业解决方案。为了更好的促进此项目的研发以及市场推广,公司决定成立全资子公司作为专门的项目公司来专业化运作,更好的贴近市场和客户,承接各地对“智慧城市”日益庞大的建设需求,为公司开拓更有竞争力的盈利增长方向。

    由于信息管理平台开发项目涉及到大量软、硬件设备采购与运用,而电子信息行业高速发展,技术变化日新月异,为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公司在软、硬件设备采购中非常慎重。上述原因使得项目投资进度有所放缓。截止2012年10月11日,该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10,634,600.74元,剩余募集资金20,365,399.26元。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情况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将“研发中心建设及新一代智能安防信息系统平台(NISSP)开发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科漫达智能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筹)”。

    设立全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 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为便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运营管理、保障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计划使用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及新一代智能安防信息系统平台(NISSP)开发项目”中剩余募集资金20,365,399.26元设立深圳市科漫达智能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筹),重点开展公司募投项目“新一代智能安防信息系统平台(NISSP)开发项目”的实施、运营管理工作。

    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属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但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决策权限,因此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设立子公司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科漫达智能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以下简称“科漫达”)

    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募集资金出资)

    拟设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富国工业区第2栋第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唐健

    股东名称: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00%

    经营范围:软件及管理类技术及设备的开发与销售、系统集成、信息管理与服务、IT咨询、管理咨询等。

    3、其他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新设的全资子公司注册登记后,对本次20,365,399.26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仍将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将建立健全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子公司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实现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相关信息披露等,实现子公司的规范运行。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不会对该募投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额,有利于公司整合优势资源,专注专门化运作这一项目的研发和市场推广,提升产品及管理平台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适应市场需求发展,巩固行业地位和增强盈利能力。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将原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及新一代智能安防信息系统平台(NISSP)开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科漫达智能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有利于公司整合优势资源,专注公司重大项目的研发和市场推广,为公司开发新领域提供一个坚实的发展平台,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设立全资子公司。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提出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对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安排。

    六、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捷顺科技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计划表示无异议。同时,鉴于捷顺科技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发生改变,因此在经营环境、项目建设等具体实施方面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核查意见;

    (4)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2-040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12年10月30日(星期二)上午10:00

    2、股权登记日:2012年10月25日(星期四)

    3、会议地点:深圳市梅林路十七号捷顺大厦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截止2012年10月2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议案内容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2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10月1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股东大会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相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以 2012年 10月26日 17:00 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信函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捷顺大厦(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编:518049传真:0755-83112288-8828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郑女士

    联系电话:0755-83112382

    联系传真:0755-83112288-8828

    联系邮箱:stock@jieshun.cn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捷顺大厦

    邮政编码:518049

    2、 参加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五、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原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账号:_____________ 持股数:______________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序号议案内容投票表决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赞成 □反对 □弃权
    2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赞成 □反对 □弃权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二〇一二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