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百利电气 股票代码:600468 公告编号:2012-35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发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9月14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会议通知,并且在2012年10月9日再次发布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2年10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10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10月8日。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2人,代表股份总数为327,705,457股,占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456,192,000股的71.8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285,700,010股,占公司总股本456,192,000股的62.63%;参加本次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42,005,447股,占公司总股本456,192,000股的9.21%。公司董事六名、监事三名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人中信证券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文利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大会对所提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327,698,2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反对7,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同意327,673,7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
反对7,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1%。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同意327,673,7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
反对7,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1%。
(三)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总计不超过10,073万股(含本数)。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根据发行底价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同意327,673,7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
反对7,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1%。
(四)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2年9月1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10.92元/股。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市场询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底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同意327,673,7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
反对7,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1%。
(五)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十名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
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同意327,673,7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
反对7,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1%。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现金总额在扣除本次全部发行费用后拟不超过110,000万元,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 |
| 一 | 高温超导相关项目 | 62,050 | 50,000 |
| 1 | 超导限流器项目(注) | 40,000 | 30,000 |
| 3 | 高温超导线材项目 | 16,000 | 14,000 |
| 2 | 超导技术研究中心项目 | 6,050 | 6,000 |
| 二 | 智能电网相关项目 | 47,500 | 40,000 |
| 1 | GIS项目 | 22,000 | 20,000 |
| 2 | 电子式互感器项目 | 12,000 | 10,000 |
| 3 | VW60项目 | 13,500 | 10,000 |
| 三 | 稀有金属深加工项目 | 40,000 | 20,000 |
| 合计 | 149,550 | 110,000 | |
注:超导限流器项目将由公司与北京云电共同出资设立并由公司控股的百利云电实施,公司以募集资金投入,北京云电以其拥有的超导限流器相关技术出资,具体合资协议已经于2011年6月15日经双方签署确认,公司关于设立百利云电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多于以上项目资金需求总额,则多出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同意327,673,7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
反对7,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1%。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由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新老股东分享。
同意327,673,7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
反对7,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1%。
(八)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意327,673,7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
反对7,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1%。
(九)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同意327,673,7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
反对7,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1%。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同意327,673,7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
反对7,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1%。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二)的议案》
同意327,673,7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
反对7,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1%。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同意327,673,7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
反对7,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1%。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同意327,673,7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
反对7,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
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1%。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