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2—083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业绩预计情况-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2年1月1日至9月30日
2、预计的业绩:扭亏为盈
| 项 目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盈利:3000万元 | 亏损:12,442.51万元 |
| 基本每股收益 | 盈利:0.104元/股 | 亏损:0.43元/股 |
(二)7-9月份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2年7月1日至9月30日
2、预计的业绩:扭亏为盈
| 项 目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盈利:500万元 | 亏损:4349.99万元 |
| 基本每股收益 | 盈利:0.017元/股 | 亏损:0.15元/股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董事会对业绩大幅变动的原因说明
预计2012年前三季度盈利约3000万元左右。主要是借款合同纠纷,公司以物抵债,取得收益约6000万元(公司已与审计机构进行了口头沟通),同时公司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费用较同期降低。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的有关决策程序
本次业绩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测,具体数据以2012年三季度报告为准。
2、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其他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说明
(1)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连续三年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1年4月28日暂停上市。2012年4月27日公布了《2011年年度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于2012年5月4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及材料,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2012年5月7日正式受理了公司关于恢复股票上市的申请。公司目前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补充提交申请恢复上市的资料。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做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若在规定期限内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2)2012年5月22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锦民一重破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锦州永利投资公司申请金城股份重整一案,同时并指定金城股份清算组为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将继续开展资产评估等与公司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重整期间,公司存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能否恢复上市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2-084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再次表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出资人组再次表决未通过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12年5月22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裁定准许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重整。
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2012年9月24日召开,会议未通过《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出资人组协商,出资人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经锦州中院决定,于2012年10月12日对修订的《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提交出资人组会议再次表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10月1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10月11日-10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10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2年10月11日下午15:00至2012年10月1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辽宁省凌海市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28人,代表股份111,186,78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87,834,760股的38.63%。其中:
1. 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45,129,08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68%。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18人,代表股份66,057,70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95%。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于2012年9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公告编号:2012-078)
表决情况:同意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为70,734,61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2%;反对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为40,452,17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8%。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由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张俊律师、张英律师出席并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再次表决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就《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再次审议表决的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并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并审阅了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得到了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本所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系由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决定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的通知及拟审议的议案,公司已于2012年9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经核查,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二)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所述,于2012年10月12日下午14:30在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网络投票按照前述公告所述,安排的时间为2012年10月11日-10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10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0月11日15:00-10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股东可以亲自出席现场会议,也可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投票的方式,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28人,代表股份111,186,78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87,834,760股的38.63%。其中:
1. 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45,129,08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68%。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18人,代表股份66,057,70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95%。
(二)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其他人员
锦州中院法官、管理人主要成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所认为,出席、列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资格。
三、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现场会议在锦州中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
公司据此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经现场合并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总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为70,734,61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2%;反对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为40,452,17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8%。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俊
张英
2012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