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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看点
第九条:允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投资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或者设立专门的子公司。
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为单一客户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为多个客户设立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除外;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