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2-054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0月15日上午9:00在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传化集团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名,所持(代理)股份220,217,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5.1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有效。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赵益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217,6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方怀宇、林慧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16日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2-055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72号文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19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22,701,1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9,496,79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03,204,31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 年6月22 日对公司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0〕173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计划全部用于“年产17 万吨有机硅、有机氟及专用精细化学品项目一期工程”。根据公司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的议案》,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7 万吨有机硅、有机氟及专用精细化学品项目一期工程”的“建设年产3 万吨有机硅柔软剂”募集资金投资内容进行变更,将募集资金30,800.00万元投资于“10万吨/年顺丁橡胶项目”。变更后新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浙江传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将变更的募集资金30,800.00万元全部增资到浙江传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以下统称“乙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丙方”)以及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浙江传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丁方”)等四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四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下(以下简称“专户”)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截至10月14日余额 |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 17903001905537 | 104,022,058.23 | 10万吨/年顺丁橡胶项目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 | 1204080019300342293 | 203,437,313.72 |
以上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丁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丁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骥跃、金雷(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甲方、丁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丁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甲方和丁方存在违反上述条款的情况,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予以报告以及公开披露有关情况予以揭示。上述违约赔偿责任应包括丙方由此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丙方持续督导事项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