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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
    2012-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第七条修改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

      (一)持续经营2年以上,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三)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1年主要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四)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五)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子公司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东申请另设子公司经营增加的证券业务。”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适用本规定。

      “证券公司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直接投资机构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应当自控股之日起5年内达到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要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