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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1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S仪化 证券代码:600871 编号:临2012-021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 本公司境内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丽萍、刘雯雯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本公司怡景半岛酒店会议中心召开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代表本公司股份3,784, 608,144股(其中流通股东代表本公司股份1,384,608,144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4.62%,达到本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效股数。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因公不能出席本次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沈希军主持。

      一、经大会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特别决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因上述公司章程修订所需的各项有关申请、报批、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包括依据有关审批部门的要求进行文字性修改)。

      赞成2,437,511,643股,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100%; 反对0股; 弃权1,347,096,501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2,400,0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 股;流通股股东赞成37,511,643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股。

      二、本公司境内律师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李丽萍、刘雯雯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三、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注]。

      注: 本公司的投票结果已由执业会计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只限于应本公司要求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执行若干程序,以确定本公司编制的投票结果概要是否与由本公司收集并向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投票表格相符。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就此执行的工作并不构成按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核数准则》所进行的审计或审阅工作,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也不会就与法律解释或投票权有关的事宜作出确认或提出意见。

      

      承董事会命

      吴朝阳

      董事会秘书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