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面利率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事宜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股票简称:名流置业 股票代码:000667 公告编号:2012-69
债券简称:09名流债 债券代码:112012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09名流债”
票面利率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事宜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是否调整利率:上调95个基点至8.00%
2.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3. 回售价格:100元/张(不含利息)
4. 回售登记日:2012年10月24日
5. 回售资金到账日:2012年11月5日
风险提示:
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卖出持有的“09名流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09名流债”的收盘价为【101.230】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根据2009年10月30日公告的《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9 年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简称“09名流债”)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 年票面年利率7.05%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选择在“09名流债”存续期的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09名流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现将发行人是否行使上调“09名流债”票面利率选择权事宜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09名流债”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事项
1.债券名称:2009年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名流债
3.债券代码:112012
4.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5.债券期限:5年期,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金额:100元
7.票面利率:7.05%。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09名流债”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信用级别:2012年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09名流债”进行跟踪评级,维持 “09名流债”的信用等级为AA+
10.上市时间和地点:“09名流债”于2009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利率调整:在“09名流债”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95个基点到8.00%,在“09名流债”存续期后2年(2012年11月3日至2014年11月2日)利率保持8.00%。
二、“09名流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09名流债”。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09名流债”的收盘价格为【101.230】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登记日:2012年10月24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09名流债”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2年11月5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1年11月3日至2012年11月2日期间利息,利率为7.05%。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09名流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6.4元;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3.45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09名流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日的交易
“09名流债”在回售登记日将继续交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2年11月30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09名流债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号水果湖广场5楼
联系人:冯娴、刘峰
电话:027-87838669
传真:027-87836606/678
邮政编码:430071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21楼
联系人:车军
电话:0755-25938043
传真:0755-25987133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 | 中文(如有) | 英文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国(地区)别 | ||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 ||
证券账户号码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 ||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 ||
联系人信息 | ||
姓名 | ||
电话 | ||
传真 | ||
联系地址 |
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