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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9京综超”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2-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61 股票简称:华联综超 公告编号:2012-030

      债券代码:122030 债券简称:09京综超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9京综超”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回售代码:100913

    回售简称:综超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2年10月26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2年11月2日

    特别提示

    1、根据《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即2012年11月2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起息日为2012年11月2日)。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8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50个基点至6.3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

    2、根据《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公司发行的2009年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22030,以下简称:“09京综超”)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即2012年11月2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3、“09京综超”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本次回售申报日(2012年10月26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09京综超”申报回售。本次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09京综超”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4、“09京综超”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的本次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09京综超”公司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2年11月2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09京综超”公司债券。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09京综超”的收盘价格为100.80元/张,高于回售的价格。而且发行人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上调票面利率50个基点至6.30%。若“09京综超”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可能将导致较大的损失。请“09京综超”公司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09京综超”公司债券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09京综超”公司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情况,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华联综超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09京综超”公司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09京综超”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2年11月2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华联综超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本期公司债券、09京综超2009年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代码为“122030”
    回售“09京综超”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09京综超”公司债券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年付息日按照100元/张的价格回售给本公司,本次回售对应的日期为“09京综超”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2年11月2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09京综超”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日期,为2012年10月26日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华联综超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09京综超”公司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09京综超”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2年11月2日)。
    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11月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2012年的付息日为2012年11月2日。
    证券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人民币元

    二、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京综超(122030)

    3、发行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7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为6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71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8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50个基点至6.3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5年11月2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2年11月2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5年11月2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11月2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11月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2年6月21日,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回售价格

    根据《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四、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2年10月26日。

    五、申报回售的程序

    1、申报回售的“09京综超”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应在2012年10月26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13,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付息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09京综超”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本次回售。“09京综超”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3、对“09京综超”公司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的有效申报,公司将在今年付息日(2012年11月2日)委托证券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六、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事件
    2012年10月19日公告本次回售实施方案
    2012年10月26日本次回售申报日
    2012年10月30日公告本次回售申报情况
    2012年11月2日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09京综超”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2012年11月2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回售实施结果

    七、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09京综超”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2年11月2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09京综超”公司债券。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09京综超”的收盘价格为100.80元/张,高于回售的价格。而且发行人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上调票面利率50个基点至6.30%。若“09京综超”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可能将导致较大的损失。请“09京综超”公司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公司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3、利息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09京综超”(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40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09京综超”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09京综超”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09京综超”(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元(含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具体事宜请参见本公司即将发布的《2009年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公告》。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春生、黄仁静

    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北四条208 号

    电 话:010-57391823

    传 真:010-57391823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