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声明
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情况,本次要约收购文件尚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本收购要约并未生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如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文件未提出异议,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将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是否预受要约的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1、本次要约收购系因浙能集团协议收购海运集团职工持股会所持海运集团24.0367%股权、宁波众和投资所持海运集团17.7967%股权及蒋宏生等7名自然人所持海运集团9.1667%股权,合计收购海运集团51%股权并成为海运集团的控股股东,从而间接控制宁波海运41.90%的股份而触发。
2、本次股权转让尚需获得浙江省国资委的同意及有权部门的反垄断审查。
本次要约收购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对公告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无异议的文件。
3、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宁波海运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时,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宁波海运股份比例低于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时宁波海运股本总额的10%,宁波海运将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2.14条、12.15条、14.1.1条第(八)项及14.3.1条第(九)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而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在五个交易日内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交易所同意实施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的,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方案,或者提交方案未获同意,或者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将暂停上市;被暂停上市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宁波海运出现上述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情况,有可能给宁波海运投资者造成损失,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若本次要约收购导致宁波海运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海运集团和宁波海运的股东可直接及/或通过海运集团,运用其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宁波海运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动议,促使宁波海运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宁波海运的上市地位。如宁波海运最终终止上市,届时收购人将通过适当安排,保证仍持有宁波海运股份的剩余股东能够按要约价格将其股票出售给收购人。
4、海运转债的持有人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按报盘方式进行转股。按上交所的现行规定,提出转股申请的持有人在转股申请(T日)的第二个交易日(T+1日)办理交割确认后,其持有的因转股而配发的宁波海运普通股便可上市流通。因转股而配发的宁波海运普通股与宁波海运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享有同等的权益,可通过其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等事宜。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一、被收购公司基本情况
被收购公司名称: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宁波海运
股票代码:600798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宁波海运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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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宁波海运发行在外的可转债券余额为71,986.90万元,转股价格为4.51元/股,全部转股后的转股总数为159,616,186股。若上述可转债全部转股,则宁波海运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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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收购人名称: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52号
通讯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52号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浙能集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原则同意集团公司收购海运集团非国有股东所持合计51%海运集团股权,包括蒋宏生等七个自然人股东所持9.1667%股权,众和投资所持17.7967%股权及海运集团职工持股会所持24.0367%股权,并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达到全面要约条件的前提下,向除海运集团之外的宁波海运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浙能集团与海运集团职工持股会、宁波众和投资及蒋宏生等7名自然人及海运集团于2012年10月22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尚需获得浙江省国资委的同意。
四、要约收购的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是履行因浙能集团协议收购海运集团51%的股权从而成为海运集团的控股股东,并通过海运集团间接控制宁波海运41.90%的股份而触发的法定要约收购义务,不以终止宁波海运上市地位为目的。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人应当向除海运集团之外的宁波海运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本要约乃为履行上述义务而发出之要约。虽然收购人作出本要约不以终止宁波海运的上市地位为目的,但若本次要约收购导致宁波海运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海运集团和宁波海运的股东可直接及/或通过海运集团,运用其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宁波海运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动议,促使宁波海运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宁波海运的上市地位。如宁波海运最终终止上市,届时收购人将通过适当安排,保证仍持有宁波海运股份的剩余股东能够按要约价格将其股份出售给收购人。
五、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要约收购外,收购人目前暂无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继续增持或处置宁波海运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收购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宁波海运的资金需求增持宁波海运股份的可能,但上述增持将不以终止宁波海运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股份包括宁波海运除海运集团所持有的股份以外的其他已上市流通股以及截至要约收购期限结束前发行在外的海运转债转换成的流通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海运集团所持有的股份以外的宁波海运全部已上市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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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要约收购期限结束前,发行在外的海运转债全部转成流通股,则要约收购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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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如下: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30个交易日内,宁波海运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3.0414元/股。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之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宁波海运的情形。
经综合考虑,收购人确定要约价格为3.05元/股。
本次要约收购项下的股份将与其自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之日起所附带的权利一同被转让。
七、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基于要约价格为3.05元/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2,030,471,967.70元。
在宁波海运作出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浙能集团已将406,094,393.54元(即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出具一份证明该等履约保证金已经存入指定账户的文件。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将来源于浙能集团自有资金。收购人承诺具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要的履约能力。
八、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除非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延期并获得批准)。
九、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曹宇、李可、陈洁、张磊、谢明东、孙莹、陈超
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二)收购人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联系人:姜丛华、陈辉、任辉
电话:021-6105 9000
传真:021-6105 9100
十、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本报告书于2012年10月23日签署。
收购人声明
1、要约收购报告书系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2、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报告书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宁波海运拥有权益的情况。收购人承诺,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宁波海运拥有权益。
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相关规定,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要约收购为无条件、向除海运集团以外的宁波海运股东发出的全面收购要约,目的是履行因收购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海运集团职工持股会所持海运集团24.0367%股权、宁波众和投资所持海运集团17.7967%股权及蒋宏生等7名自然人所持海运集团9.1667%股权,合计收购海运集团51%股权而触发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虽然收购人发出本要约不以终止宁波海运的上市地位为目的,但如本次要约收购导致宁波海运股权分布不具备《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海运集团和宁波海运的股东可直接及/或通过海运集团,运用其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宁波海运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动议,促使宁波海运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宁波海运的上市地位。如宁波海运最终终止上市,届时收购人将通过适当安排,保证仍持有宁波海运股份的剩余股东能按要约价格将其股份出售给收购人。
5、本次要约收购将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所载明的信息进行。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或对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收购人保证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该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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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收购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收购人名称: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杭州市天目山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潮
主要办公地点:杭州市天目山路152号
注册资本:100亿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000054307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性质:国有独资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为煤炭批发经营(详见《煤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8月15日)。
一般经营项目为经营国家授权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实业投资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煤炭运输信息的技术咨询服务,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石油天然气运行管理,工程技术与服务,钢材、有色金属、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器电缆的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经营期限:二〇〇一年至(长期)
税务登记号码:浙税联字330000727603769号
股东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52号
联系人:周永胜
联系电话:0571-8666 9651
二、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
浙能集团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浙江省国资委代表浙江省人民政府行使出资人的职能。
浙江省国资委持有收购人100%股权,为收购人唯一股东,同时也是收购人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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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概况
收购人业务主要集中在电力生产、煤炭流通经营和天然气的开发利用领域,并逐渐向其他行业和领域拓展;近年来,收购人不断加快实现企业的战略转型,努力实现从能源加工型企业向能源综合型企业转换,从实业型企业向产融结合型企业转换,从传统型企业向现代型企业转换。
收购人自成立以来经营情况良好,主营业务一直保持了高速增长,收购人的总资产、净资产及销售收入稳步增长。
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概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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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09-2010年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字[2011]506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1年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字[2012]300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最近五年以来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收购人浙能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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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收购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持股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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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收购人未有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
第三节 要约收购目的
一、要约收购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是履行因浙能集团协议收购海运集团51%的股权从而成为海运集团的控股股东,并通过海运集团间接控制宁波海运41.90%的股份而触发的法定要约收购义务,不以终止宁波海运上市地位为目的。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人应当向除海运集团之外的宁波海运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本要约乃为履行上述义务而发出之要约。虽然收购人作出本要约不以终止宁波海运的上市地位为目的,但若本次要约收购导致宁波海运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海运集团和宁波海运的股东可直接及/或通过海运集团,运用其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宁波海运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动议,促使宁波海运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宁波海运的上市地位。如宁波海运最终终止上市,届时收购人将通过适当安排,保证仍持有宁波海运股份的剩余股东能够按要约价格将其股票出售给收购人。
二、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浙能集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原则同意集团公司收购海运集团非国有股东所持合计51%海运集团股权,包括蒋宏生等七个自然人股东所持9.1667%股权,众和投资所持17.7967%股权及海运集团职工持股会所持24.0367%股权,并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达到全面要约条件的前提下,向除海运集团之外的宁波海运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浙能集团与海运集团职工持股会、宁波众和投资及蒋宏生等7名自然人及海运集团于2012年10月22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尚需获得浙江省国资委的同意。
三、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要约收购外,收购人目前暂无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继续增持或处置宁波海运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收购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宁波海运的资金需求增持宁波海运股份的可能,但上述增持将不以终止宁波海运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第四节 专业机构的意见
一、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名称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目的聘请的专业机构如下:
财务顾问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曹宇、李可、陈洁、张磊、谢明东、孙莹、陈超
电 话:010-6505 1166
传 真:010-6505 1156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联系人:姜丛华、陈辉、任辉
电话:021-6105 9000
传真:021-6105 9100
二、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金公司持有宁波海运(600798.SH)股票21,000股,占宁波海运总股本的0.0024%。
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与浙能集团、宁波海运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中金公司已经同意本报告书援引其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中的内容。
在其财务顾问报告书中,中金公司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的安排,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实力和资金支付能力,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义务的能力。”
四、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发表的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已经同意本报告书援引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
在其法律意见书中,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出具的《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节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陈明东
2012年10月23日
股份类别 | 股份数量(股) | 占比(%)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871,174,542 | 100% |
股份类别 | 股份数量(股) | 占比(%)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原普通股) | 871,174,542 | 84.52%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海运转债转股) | 159,616,186 | 15.48% |
合计 | 1,030,790,728 | 100% |
股份类别 | 要约价格(元/股) | 要约收购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的比例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3.05 | 506,112,328 | 58.10% |
股份类别 | 要约价格 (元/股) | 要约收购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的比例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原普通股) | 3.05 | 506,112,328 | 49.10%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海运转债转股) | 3.05 | 159,616,186 | 15.48% |
合计 | 665,728,514 | 64.58% |
收购人、本公司、浙能集团 | 指 |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海运集团 | 指 | 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
海运集团职工持股会 | 指 | 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
宁波交投 | 指 | 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宁波众和投资 | 指 | 宁波众和投资有限公司 |
蒋宏生等7名自然人 | 指 | 蒋宏生、夏刚、管雄文、邵国宗、吴明越、褚敏、董军 |
宁波海运 | 指 |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海运股东 | 指 |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
宁波海运股份 | 指 |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 |
海运转债 | 指 |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债代码110012 |
本次要约收购、本次收购 | 指 | 收购人以要约价格向除海运集团以外的宁波海运股东进行的全面要约收购 |
本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 指 | 就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写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
本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 指 | 就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写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就浙能集团协议收购海运集团职工持股会所持海运集团24.0367%股权(对应2,884.4万元出资额)、宁波众和投资所持海运集团17.7967%股权(对应2,135.6万元出资额)及蒋宏生等7名自然人所持海运集团9.1667%股权(对应1,100万元出资额,其中蒋宏生持有200万元出资额、夏刚持有180万元出资额、褚敏持有170万元出资额、管雄文持有170万元出资额、吴明越持有130万元出资额、董军持有130万元出资额、邵国宗持有120万元出资额),合计收购海运集团51%股权的行为,由浙能集团与海运集团职工持股会、宁波众和投资及蒋宏生等7名自然人及海运集团于2012年10月22日签署的《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众和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蒋宏生等七名自然人股东关于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
本次股权转让 | 指 | 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事项 |
要约价格 | 指 | 本次要约收购项下的每股要约收购价格 |
浙江省国资委 | 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宁波市国资委 | 指 | 宁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商务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证券法》 | 指 | 2005年10月27日最新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交所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
财务顾问、中金公司 | 指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锦天城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富兴海运 | 指 | 浙江富兴海运有限公司 |
浙能通利 | 指 | 浙江浙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 |
富兴燃料 | 指 | 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项目 | 2011.12.31 | 2010.12.31 | 2009.12.31 |
总资产(元) | 111,053,902,937.64 | 104,654,833,785.42 | 97,276,838,408.16 |
净资产(元) | 53,202,734,963.89 | 49,897,350,127.73 | 46,080,760,982.80 |
归属母公司净资产(元) | 39,396,622,334.78 | 36,967,996,611.98 | 33,653,922,497.45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52.09 | 52.32 | 52.63 |
项目 | 2011年度 | 2010年度 | 2009年度 |
主营业务收入(元) | 59,334,692,943.52 | 45,593,168,555.23 | 39,316,968,964.52 |
净利润(元) | 4,208,691,261.16 | 4,178,953,566.31 | 4,363,817,731.47 |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元) | 3,119,998,269.99 | 3,187,112,753.22 | 3,232,831,352.46 |
净资产收益率(%) | 7.91 | 8.62 | 9.61 |
姓名 | 职位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吴国潮 | 董事长、党委书记 | 中国 | 中国 | 否 |
童亚辉 | 总经理、董事、党委委员 | 中国 | 中国 | 否 |
毛剑宏 | 副总经理、董事、党委委员 | 中国 | 中国 | 否 |
徐小丰 | 工会主席、职工董事、党委委员 | 中国 | 中国 | 否 |
张效清 | 监事会主席 | 中国 | 中国 | 否 |
袁军培 | 监事会副主席 | 中国 | 中国 | 否 |
陈满娜 | 监事会成员 | 中国 | 中国 | 否 |
陈建国 | 监事会成员 | 中国 | 中国 | 否 |
陈莹霞 | 监事会成员 | 中国 | 中国 | 否 |
毛申良 | 职工监事、审计部副主任 | 中国 | 中国 | 否 |
范小宁 | 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 中国 | 中国 | 否 |
柯吉欣 | 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 中国 | 中国 | 否 |
张荣博 | 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 中国 | 中国 | 否 |
孙玮恒 | 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 中国 | 中国 | 否 |
楼晶 | 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 中国 | 中国 | 否 |
朱松强 | 总工程师、党委委员 | 中国 | 中国 | 否 |
上市公司 | 上市地 | 上市代码 | 持股比例 | 备注 |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 | 900949.SH | 39.98% | 浙能集团间接控股 |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 | 600283.SH | 17.21% | 浙能集团间接持有 |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 | 002115.SZ | 10.02% | 浙能集团间接持有 |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 | 002479.SZ | 9.04% | 浙能集团间接持有 |
收购人名称: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收购人住所:杭州市天目山路152号
通讯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52号
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201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