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2-47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专项披露的通知》(宁证监发[2012]228号)要求,本公司针对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说明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及保持独立性承诺
2012年8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永新先生签署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承诺其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也不存在关联交易。继续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独立完整,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并无实质性影响。
目前,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保持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的经营能力。
二、补偿承诺
为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上市公司与赵晓东签订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晓东关于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回购协议》”)有关问题,于2012年9月19日出具《承诺函》,承诺:
1、如上市公司与赵晓东就上述回购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或经司法判决,进而导致上市公司需要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且上市公司不愿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对是否同意继续履行事项进行决策时,我公司及我公司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将回避表决),我公司将代上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向赵晓东支付相应回购款项,如上市公司因司法判决等原因先行承担上述款项,我公司亦将及时予以补足;
2、如上市公司经协商或判决,不再需要履行回购义务,但需要向赵晓东或其他方赔偿任何损失,我公司将代上市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如上市公司因司法判决等原因先行承担上述款项,我公司亦将及时予以补足;
3、如上市公司因本次回购事项遭受其他直接经济损失,我公司将代上市公司承担或及时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目前,赵晓东以《回购协议》未履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公司将及时跟踪此次案件的进展,如有上述情况发现,将严格督促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承诺。
三、股份认购承诺
2012年10月9日,公司发布《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预案》,邓永新先生控制的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上海泓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与认购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邓永新先生承诺:
1、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上海泓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具备本次认购大元股份发行股票的资金能力,认购资金系自有资金,来源合法,所认购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形。
2、将确保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上海泓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其与发行人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中的股份认购义务,并对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上海泓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正在积极推进中,公司将根据有关要求,督促实际控制人邓永新先生履行上述承诺。
四、矿业权相关费用缴纳承诺
2012年10月9日,公司发布《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收购对象阿拉善左旗珠拉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规,阿拉善左旗珠拉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需缴纳探矿权及采矿权价款。
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郭文军承诺:如在未来发现承诺函签署日(即2012年9月25日)前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阿拉善左旗珠拉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需缴纳探矿权及采矿权价款,由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郭文军承担。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