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 | 王福琴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郑怡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欧晓龙 |
公司负责人王福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怡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欧晓龙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2,197,005,745.48 | 2,093,505,217.05 | 4.94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881,621,124.33 | 795,028,120.75 | 10.8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1.55 | 1.81 | -14.36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85,023,709.95 | -35.58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15 | -50.00 | |
报告期 (7-9月)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27,450,592.49 | 104,149,643.02 | -16.45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481 | 0.1826 | -16.4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478 | 0.1830 | -14.64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481 | 0.1826 | -16.49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16 | 12.47 | 减少1.38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14 | 12.49 | 减少1.28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1-9月)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1,084,093.60 | 清江店终止经营固定资产损失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1,180,896.00 | 政府项目补贴等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51,897.29 | |
所得税影响额 | -460,591.77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6,712.89 | |
合计 | -218,604.97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17,345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 | 388,143,084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7,410,665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农业银行-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7,145,239 | 人民币普通股 |
何晓阳 | 12,682,020 | 人民币普通股 |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 3,452,250 | 人民币普通股 |
林秋燕 | 2,902,506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 | 2,495,819 | 人民币普通股 |
蔡小士 | 2,273,376 | 人民币普通股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1,879,211 | 人民币普通股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1,621,754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
项目 | 2012年9月30日 | 2011年9月30日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应收账款 | 16,670,597.98 | 7,454,411.79 | 9,216,186.19 | 123.63% |
在建工程 | 615,791,584.47 | 440,062,137.37 | 175,729,447.10 | 39.93% |
短期借款 | 190,000,000.00 | 50,000,000.00 | 140,000,000.00 | 280.00% |
应付票据 | 27,494,213.70 | 4,900,000.00 | 22,594,213.70 | 461.11% |
应交税费 | 21,011,069.58 | 32,762,665.64 | -11,751,596.06 | -35.87%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570,439,657.00 | 438,799,736.00 | 131,639,921.00 | 30.00% |
变动原因:
(1)应收账款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应收银行卡刷卡消费资金增加。
(2)在建工程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盐市口项目及茂业中心项目工程投入约1.76亿元。
(3)短期借款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公司新增流动资金借款1.6亿元。
(4)应付票据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公司新增银行承兑汇票尚未到期兑付。
(5)应交税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公司税费入库。
(6)实收资本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公司实施了2011年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3股红股。
2、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
项目 | 2012年1-9月 | 2011年1-9月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6,507,109.53 | 48,824,816.83 | -42,317,707.30 | -86.67% |
营业外支出 | 1,913,742.04 | 938,064.34 | 975,677.70 | 104.01% |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 104,149,643.02 | 140,241,168.21 | -36,091,525.19 | -25.74% |
变动原因:
(1)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根据2012年4月20日[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00号仲裁裁决结果,我司现无法对应收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收益金额做出合理估计,故本报告期我司未确认应收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收益,对实际收到的1800万元全部冲减其他应收款,并计税210万元;去年同期我司确认收益4,332.37万元。
(2)营业外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公司清江店终止经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款项。
(3)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根据2012年4月20日[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00号仲裁裁决结果,我司现无法对应收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收益金额做出合理估计,故本报告期我司未确认该项应收收益,去年同期我司确认收益4,332.37万元,剔除该因素影响,我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实际增长 9.21 %。
3、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
项目 | 2012年1-9月 | 2011年1-9月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5,023,709.95 | 131,989,852.79 | -46,966,142.84 | -35.58%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27,527,604.98 | -284,279,922.13 | 156,752,317.15 | 55.14%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2,283,687.27 | 143,899,694.86 | -101,616,007.59 | -70.62% |
变动原因: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应付账款减少。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项目投入较上年同期增加0.24亿元及上年同期公司支付菏泽惠和商业中心股权收购款、对重庆医药增资共计1.84亿元。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本报告期派发现金股利、偿还借款及利息较上年同期增加5,496万,及新增借款较上年同期减少4,666万元。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四川省住信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拆迁安置合同纠纷
本案基本情况详见以前年度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已执行收回现金105万元。
2、关于成都人民商场(集团)宜宾大观楼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停止经营的纠纷
本案基本情况详见以前年度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报告期内本案进展情况如下:
2012年8月,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宜民初字第62号),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主持调解,本公司与宜宾中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中山公司向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180万元,此款限于2012年8月20日前全额支付。
(2)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2年8月10日前向宜宾中院提交书面申请,解除对中山公司财产的查封;中山公司向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额支付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180万元且款项已到达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后,宜宾中院解除对中山公司财产的查封。
(3)双方当事人合资组建的大观楼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过程中,双方均负有配合、协助义务,以便顺利办理注销登记。
(4)案件受理费85,412元,减半收取42,7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其他代管资金90元,合计47,796元,由中山公司与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23,898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宜宾中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公司已于2012年8月22日收到中山公司的补偿款180万元及其应承担的案件诉讼费用23,898元。
该事项已于2012年8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鉴于本公司对大观楼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及应收货款合计为246.4万元,该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约为-66.4万元,对期后利润无影响。
3、关于本公司与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合作合同仲裁及诉讼纠纷
本案基本情况详见以前年度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本案进展情况如下:本公司于2012年10月17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通知本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00号仲裁裁决一案,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00号”《裁决书》“三、裁决”部分第1项以及第2项裁决事项。该事项已于2012年10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2012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的(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00号仲裁裁决一案已终审裁定,裁定结果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委员会(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00号仲裁裁决的请求。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鉴于该案为终审裁定且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00号仲裁裁决的请求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00号仲裁裁决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根据仲裁裁决结果,我司将与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协商确定2011年1月1日起至合同终止(即2012年4月20日)期间本公司应获得的收益。本期我司无法对应收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收益金额做出合理估计,故未确认应收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收益,对实际收到的1800万元全部冲减其他应收款,并计税210万元,去年同期我司确认收益4,332.37万元。公司将就该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事项已于2012年10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4、关于本公司与成都市商务局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展情况
本案基本情况详见以前年度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截止本报告期期末,该案公司已执行付出现金200万元。
5、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
2012年1-9月,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累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3,000万元,取得收益550,794.67元。截止2012年9月30日,理财产品余额为零。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1、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订了相应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条件: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年度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应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利润分配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进行审核发表审核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中分红政策的议案已经2012年7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及2012年8月15日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琴
2012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0828 证券简称:成商集团 编号:临2012-36号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受理情况
本公司分别于2010年12月29日、2011年1月15日、2011年3月9日、2011年4月28日、2011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本公司与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V20100648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争议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及本公司根据该仲裁案件提起的诉讼事项。
2012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的(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00号仲裁裁决一案已终审裁定。
二、本案基本情况
1、仲裁结果回顾
本公司于2012年4月24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00号),本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与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V20100648 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已由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裁决结果如下:
1)本案《关于合作经营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合同书》(以下简称"《合作合同》")于2012年4月20日终止,双方应自该日起依法对合作企业进行清算。
2)驳回申请人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作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的仲裁请求。
3)驳回申请人第二项仲裁请求,即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作合同》的第三阶段(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合作企业即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每年优先向被申请人支付固定收益人民币2,600万元和企业税后利润50%的利益分配方式。
4)驳回被申请人请求裁决确认《合作合同》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终止的仲裁请求。
5)驳回被申请人请求申请人立即撤出成都商业大厦的仲裁请求。
6)驳回被申请人请求裁决申请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赔付被申请人人民币0.5亿元的仲裁请求。
7)本案仲裁本请求仲裁费为67,143美元,由申请人全部承担,并与申请人交付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冲抵。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795,00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并与被申请人交付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充抵。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做出之日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该事项公司已于2012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
2、本案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本案申请事由
申请人认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00号”《裁决书》“三、裁决”部分第1项以及第2项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机构仲裁的范围且仲裁机构无权进行仲裁,因此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事实和理由如下:
1)仲裁机构无权对合作合同的终止进行裁决。
2)仲裁机构无权裁决合作企业进入清算。
4、本案裁定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仲裁请求和成商集团的第一项仲裁反请求针对的事项就是《合作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或终止问题,仲裁委员会对《合作合同》的终止进行裁决,不违反法律规定。成商集团请求裁决确认《合作合同》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该请求包含两层意思表示,一是要确认在2010年12月其通知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终止合作后,合作已经终止;二是要求仲裁庭裁决合同终止,所以仲裁委员会裁决《合作合同》于裁决正式生效时终止,并没有超出当事人申请事项的范围。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仲裁委员会在裁决第一项中还同时裁决双方当事人应自终止日依法对合作企业进行清算,由于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终止所带来的必然法律后果就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合作合同成立的合作企业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仲裁裁决终止合作合同的同时指出合作企业清算,是对终止合作合同的法律后果的进一步阐释,是指出合作企业应当进入清算程序,所以仲裁裁决第一项裁决《合作合同》于2012年4月20日终止的同时,指出双方当事人应自终止日起依法对合作企业进行清算,不属于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情形,本院对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该项申请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00号仲裁裁决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四、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该案为终审裁定且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00号仲裁裁决的请求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00号仲裁裁决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根据仲裁裁决结果,我司将与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协商确定2011年1月1日起至合同终止(即2012年4月20日)期间本公司应获得的收益。本期我司无法对应收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收益金额做出合理估计,故未确认应收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收益。公司将就该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