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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1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张大成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刘芳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李文婷

    公司负责人张大成、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文婷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1,931,215,155.921,910,587,608.411.08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903,203,687.09883,247,013.022.2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1.811.772.26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93,737,734.38-66.9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1879-67.00
     报告期

    (7-9月)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7,788,658.5619,956,674.07-18.1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160.040-18.3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140.038-18.2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160.040-18.3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872.23减少0.60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772.10减少0.55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1-9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249.15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510,308.87
    所得税影响额-321,963.42
    合计1,188,096.30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67,817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
    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104,327,428人民币普通股
    上海程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7,259,310人民币普通股
    朱明1,524,420人民币普通股
    刘增波1,450,000人民币普通股
    陈小妹1,324,800人民币普通股
    毛德智1,270,599人民币普通股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1,097,171人民币普通股
    李福强1,013,800人民币普通股
    吴玉英1,000,000人民币普通股
    应义钧1,000,000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2012年9月30日2011年12月31日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原因的说明
    预付帐款1,365,709.4811,188,788.22-87.79系预付款到货所致
    其他应收款18,565,499.0314,032,052.3932.31系往来款项增加所致
    预收帐款71,196,184.27155,027,616.13-54.08系收入实现所致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7,000,000.00207,000,000.00-96.62系归还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所致
    长期借款188,829,542.008,829,542.002038.61系增加长期借款所致
    长期应付款0.009,000,000.00-100.00系归还长期应付款所致
         
    项目本期数上年同期数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原因的说明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3,737,734.38283,995,876.91-66.99主要系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同比减少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未实施现金分红。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2012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01 股票简称:工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2-009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涉及利润分配条款第一百六十五条进行适应性修改。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六十五条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章程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五条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并考虑公司未来从银行、证券市场融资的成本及效率,以确保分配方案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及发展。

    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充分考虑利润分配后的股份总额与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股份总额增大对公司未来从证券市场融资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无未弥补亏损、重大投资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执行。

    在公司盈利状态良好且现金流比较充裕的条件下,公司可以于中期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审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制订。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意见。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程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及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由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还应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现金分红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第六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