却装成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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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渝川
金融危机爆发后,各类市场主体争先恐后扮演受害者角色。受到批评最多的华尔街投行以及房利美、房地美等美国政府支持的企业巨头辩称,他们开发抵押贷款债券的目的在于帮助美国人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梦想,并不知道这种产品会产生的不良连锁反应;穆迪等评级机构被不少人看成是热推次级债等“垃圾级”金融产品的吹鼓手,可同样也在叫屈,称无法洞悉那些金融产品背后的秘密;几届美国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则表示,过去十多年来放松监管源于对自由放任市场隐藏的巨大风险了解不够,而金融企业、地产企业的投机冒险行为也大大超出了该部门的预想……至于次级房屋贷款的申请者、次贷债券的购买者,则更是将责任都推托给不负责任的上线。
上述几类角色都是金融危机的肇事者,但无一例外地,他们都认为自身行为(如冒险、投机或放松监管的选择)是因为受到其他主体的误导或干扰的结果,更倾向于推诿责任。他们都高估自己的道德水准,以及金融危机前后相关决策行动的道德层次,实在无法自圆其说时,则设法剥离失德行为中的道德意味。
“理想的自我”和“真实的自我”之间的差距即道德盲点。毫无疑问,金融危机的肇事者就出现了显著的道德盲点,即在认可道德、市场行为的道德性的前提下,毫无顾忌的从事不道德行动。这种情形并不少见,一些跨国药企为了提升某些特效药品的利润,又顾忌社会舆论,遂把这些药品的品牌及经营权转让给其他药品企业,自己则保留专利和生产环节,这样一来,药品数倍涨价的事实就不再那么容易招致质疑,跨国药企将从专利出让费和生产代工费中获得比过去更高的收入。
很显然,企业以及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等主体的道德盲点,与在这些机构、组织工作的人的道德选择有关(例如,有限认知等因素影响了人的理性判断,或在利益攸关的道德困境面前,诱导人作出损人利己的选择等等);但更重要的是,团队、群体、组织的构成和运作特点还会让整体的道德选择大大低于所有成员个人道德选择的加总水平。最典型的情境就是,少数人尽管认识到某项选择会带来严重风险或道德问题,但该项选择已赢得组织或团队简单多数,就会阻止团队成员思考并采取行动。金融危机以及此前层出不穷的股市、企业丑闻曝出后,人们发现,涉事丑闻企业内部或与之相关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其他分析机构都曾察觉过风险,但很少有人进一步求证分析,更谈不上公之于众来遏制道德风险的进一步演进。
为什么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组织都会出现道德盲点,造成持续的不道德行动呢?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管理学教授马科斯·H·巴泽曼和美国圣母诺特丹大学门多萨商学院商业伦理学教授安·E·坦波轮赛合著的《发现你的道德盲点》分析了四条原因,首先,传统道德教育方式存在较大局限,道德决策被分为道德意识—道德判断—道德意图—道德行为四个步骤,很容易出现链条断裂;其次,受群体内偏见等因素影响,人们容易作出歧视或偏爱特定人群的不道德选择;第三,在决策之前、当中和之后,分别出现预计错误、欲望排斥道德、回忆偏见等因素,使得人们实际的道德行动大大低于预期判断;第四,受恐惧、激励、对组织的忠诚、组织文化等因素影响,人及组织的道德判断会变得迟钝。
尽管企业确立的价值愿景与规章制度中都包括正向的道德宣言,不少企业还设法通过改进考核制度来强化对道德行动的激励、对失德行为的惩罚,但这样的机制反而可能成为诱发更大道德风险的源头。以奖励机制为例,很可能鼓励员工狭隘地关注目标、忽略非目标内容、参与冒险行为、关注外在激励而失去内在激励,甚至让一些人为获得目标奖励而投身更不道德的目标行动。美国政府曾设置法案鼓励公民举报军备采购商的欺诈行为,举报奖金与案值挂钩,但这却造成揭发者为了把美国政府的总损失金额、涉案金额推高进而提升奖金数而有意延迟举报的现象。处罚机制本来意在阻止不道德行为,但有时反而会鼓励不道德行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政府环保主管部门针对排污设置的罚款制度,非但没能减少污染,反而成为污染的“价码”,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企业尽可能在事前准备好罚款、然后肆无忌惮排放废弃物的行为。
对于企业以及掌握决策权的人们而言,消除道德盲点会带来长期利益、更大更持久的利益,因而有必要在决策之前,开展自我、组织内部道德困境(道德风险)的预判,认识到企业或个人最有可能滑向的道德风险类型,采取必要的针对性行动;而在决策时,要留出时间和空间作尽可能更为细致周全的权衡;决策、执行后,要敢于准确描述、回顾已做出的不道德选择,及时总结这样的选择所带来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