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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1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杨传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高光庆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邵振耀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益民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原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23日签订了租赁协议,上海益民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上海市淮海中路768号(新歌商厦)三楼部分以及四楼全部共计1789.03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上海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租期10年,从1998年8月9日至2008年8月8日,双方约定租赁期满,在7天内将承租的房屋交还给房屋权利人。

      2008年8月8日起原租赁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签订续租合同,上海益民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方面也无续约意向,但上海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并没有退出,双方进行相关诉讼。

      2010年5月17日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8日前携同其所有自有物品迁出上海市淮海中路768号,将其承租的房屋返还于上海益民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判决维持2010年5月17日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2010年11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2011年,上海淮海鸭王烤鸭有限公司因不服案件的终审判决,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案件仍在进行中。

      2012年6月28日,上海益民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向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鸭王支付非法占有房屋的使用费,诉讼标的:人民币4,654,456.20元(暂时计算自2010年2月9日-2012年6月8日)。

      2、与HAL亚洲投资公司有关红星商标的相关情况及后续进展:

      有关"红星商标"及第二笔股权转让款事宜子公司上海益民商业投资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商投公司")一直在与合作方荷兰HAL亚洲投资公司谈判,双方在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事项上未取得一致意见,红星商标注册还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理过程中。

      近期荷兰HAL亚洲投资公司以益民商投公司未能及时将"红星"商标注册到合资公司上海红星眼镜公司名下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益民商投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2,828,060元。日前,益民商投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予以积极应诉,并提出了反诉,要求判令HAL亚洲投资公司向益民商投公司支付第二笔红星眼镜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2,828,060元。目前此案正在法院受理过程中。

      益民商投公司与荷兰HAL亚洲投资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上海红星眼镜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红星眼镜公司股权22%和78%。2005年6月28日,益民商投公司与HAL亚洲投资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由益民商投公司向HAL亚洲投资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上海红星眼镜有限公司78%的股权,转让对价21,414.03万元,转让价款分别以80%和20%的比例分两笔支付。HAL亚洲投资公司于2006年3月28日支付了第一笔80%的转让款后, 20%股权转让款合计人民币42,828,060元至今未付。目前双方在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事项上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11年末总股本731,963,245股计,拟按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43,917,794.70元,本次分配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尚余119,075,009.63元结转下年度。该预案已于2012年3月23日在2011年度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现金分红已于2012年5月22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传华

      2012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24 股票简称:益民集团 编号:临2012-07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诉讼事项公告

      一、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益民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商投公司”)日前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荷兰HAL亚洲投资公司(以下简称“HAL亚洲公司”)以益民商投公司未能及时将“红星”商标注册到合资公司上海红星眼镜公司名下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益民商投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2,828,060元。为此,益民商投公司于近日提起了反诉,请求判令HAL亚洲公司向益民商投公司支付第二笔红星眼镜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2,828,060元。

      二、有关本案的一些基本情况

      益民商投公司与荷兰HAL亚洲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上海红星眼镜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红星眼镜公司股权22%和78%。

      2005年6月28日,益民商投公司与HAL亚洲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由益民商投公司向HAL亚洲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上海红星眼镜有限公司78%的股权,转让对价21414.03万元,转让价款分别以80%和20%的比例分两笔支付,同时协助合资后的红星眼镜申请“红星”商标。(该事项已由2005年6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05年7月29日召开的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05年6月29日披露的临2005-11号和临2005-12号公告、2005年7月30日披露的临2005-15号公告)。

      HAL亚洲公司于2006年3月28日支付了第一笔80%的转让款人民币171,312,240元(详见公司于2006年3月30日披露的临2006-04号公告),20%余款未付。本公司及益民商投公司与HAL亚洲公司就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事项进行过多次沟通。(本公司已在近年来的半年报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作了本事项沟通进展情况的说明)。

      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本公司及益民商投公司就相关事项与HAL亚洲投资公司展开了进一步的谈判,但双方在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事项上仍未取得一致意见。(详见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三、本案的开庭审理、判决或裁定情况

      截至公告之日,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本公司及益民商投公司将本着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积极应诉。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有关诉讼事项不会对2012年第三季度当期利润产生影响,期后状况公司将视本事项进展情况予以相关信息披露。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对方起诉状复印件

      2、益民商投公司反诉状副本。

      特此公告。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 25 日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